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丁○○
2之1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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