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宗霖
代 理 人 莊馨旻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聲請人
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計算式:【2 +1 】×34×10=
102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民國104 年5 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及提出聲請前2 年迄今
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
上並應註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105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三、每月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
於:膳食費、電話費、手機費、交通費)。
四、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
千駿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分別說
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清算之前5 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二)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八、據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聲請人名下
有汽車5 輛,請陳報各該汽車之現值為何?又據聲請人必要
支出部分列入「機車油費300 元」,惟上開清單並無機車登
記資料,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機車之
價值為何,若該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機車所有人與
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
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1 名已成年但仍在學子女之生母就該
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名
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4-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
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聲請人父母親扶養費與其他法定扶養
義務人之分擔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其
父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04-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
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