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姜志雄
選任辯護人 盧建宏律師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王漢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5年度偵字第2778號)及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12345 號、
95年度偵緝字第1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姜志雄、王漢瑋、甲○○共同以強暴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范姜志雄處有期徒刑拾貳年,王漢瑋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甲○○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膠帶貳條、木棍壹支、黃色尼龍繩壹條、注射針頭壹只、束帶壹條及裝盛前揭毒品海洛因包裝袋壹只均沒收;未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電擊棒壹支、便盆椅貳只、輪椅壹只均沒收。
事 實
一、王漢瑋前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 90年度桃簡字第7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1年 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甲○○於85年間 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15 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 85年度訴字第3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1 月,上開案件 ,於85年5 月14日入監服刑,於87年9 月22日假釋出監,後 經撤銷假釋,於90年3 月23日入監執行殘餘刑期2 年9 月; 再於90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收受贓物、妨害公務等案件,經 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2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 3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接續上開案件執行 ,於93年8 月27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范姜志雄與范姜偉華、范姜惠玉(原名范姜志傑)為旁系血 親二親等關係,范姜志雄因認其原應取得之遺產遭其弟范姜 惠玉、其妹范姜偉華侵占而心生不滿,嗣因范姜志雄罹患癌 症,急欲取得其父母所遺留之財產,即經由不詳姓名、年籍 綽號「西瓜」之成年男子介紹,於95年1 月20日晚間8 時許 ,在桃園縣中壢市「耕讀園」對面之咖啡廳內,與王漢瑋見 面,經范姜志雄告知其父母遺產遭弟、妹侵占後,范姜志雄
、王漢瑋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強盜取得他人之 物及強盜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並基於以強暴使人 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協議由王漢瑋出面處理其遺產 糾紛,范姜志雄於告知范姜惠玉住處地址後,同時告知其於 范姜惠玉居住大樓之4 樓處租有房間(桃園市○○路○段23 2 號4 樓),可以先行進住,並當場交付該大樓之進出管制 磁卡予王漢瑋。王漢瑋即於95年1 月25日以電話聯絡甲○○ 及不詳姓名、年籍詳綽號「小藍」成年男子,告知欲替范姜 志雄出面處理遺產糾紛之事,甲○○得知後並約集其女友「 小冰」一起參與,而於王漢瑋、「小藍」成年男子、甲○○ 、「小冰」成年女子達成以強盜取得他人之物、得財產上不 法利益及以強暴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後,於當日 (25日),王漢瑋、「小藍」男子、甲○○、「小冰」女子 即一同住入范姜惠玉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234 號「 尊龍大地」大樓4 樓之范姜志雄所承租之房間。迄於95年1 月26日下午,王漢瑋、「小藍」男子、甲○○、「小冰」女 子即共同攜帶膠帶、黃色尼龍繩、注射針筒、束帶,並攜帶 可供兇器使用之木棍1 支、電擊棒1 支在該大樓7 樓樓梯間 等侯,迨同日下午4 時許,范姜惠玉、范姜偉華返家開門之 際,即強行進入范姜惠玉住處,王漢瑋進門後就先行搶走范 姜偉華之皮包,並由王漢瑋與「小冰」女子負責毆打范姜偉 華、甲○○與「小藍」男子負責毆打范姜惠玉,范姜偉華、 范姜惠玉遭制伏後,王漢瑋即用手銬將范姜惠玉、范姜偉華 以反手銬住方式限制其2 人之行動自由,並用膠帶將范姜惠 玉之眼、口蒙住,甲○○即拿出針筒對范姜惠玉、范姜偉華 注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待注射毒品海洛因完畢後,王漢瑋 即用膠帶將范姜偉華之眼、口矇住,范姜惠玉、范姜偉華同 時被帶往其父母生前所居住之房間,在該房間內,王漢瑋等 人即對范姜惠玉、范姜偉華進行搜身,期間范姜偉華尚因發 生聲音而遭甲○○持木棍毆打,待取走范姜惠玉、范姜偉華 之隨身皮夾、行動電話等物後,王漢瑋見已經完全控制場面 ,即以電話聯絡范姜志雄,並由王漢瑋下樓接應,將坐著輪 椅之范姜志雄推上7 樓,范姜志雄進入上開住處後,王漢瑋 等人即將范姜惠玉帶往客廳,另由「小冰」女子留在房間內 看管范姜偉華。而范姜惠玉被推至客廳後,因所注射之毒品 海洛因之藥性開始發作,范姜惠玉全身晃動並冒汗,范姜志 雄見狀竟說:「不要緊,這是打針的關係。」等語,隨即將 范姜惠玉綑綁至王漢瑋等人帶至現場之便盆椅,不久再將范 姜惠玉綁縛在王漢瑋等人帶至現場之輪椅上,再將范姜惠玉 推至客廳不斷旋轉,然後再推回該父母房內,隨後又將范姜
惠玉推至范姜惠玉個人所居住之房間加以拘禁。嗣因范姜志 雄表示要見范姜惠玉,就先由王漢瑋等人進入房間將范姜惠 玉頭部膠帶解開,范姜志雄即持榔頭進入房間,並對范姜惠 玉恫稱:「要你死很容易,我請大陸道上的兄弟跟你打毒品 、打愛滋都可以。」等語,其後要求王漢瑋解開范姜惠玉右 手,並拿出1 份悔過書,要求范姜惠玉依照內容抄寫1 份, 並恫稱:「今天是要你死還是要偉華死。」等語,范姜惠玉 迫於無奈乃依其要求書寫1 份悔過書,然范姜志雄隨即逼迫 范姜惠玉同意贈與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路772-3 號7 樓房屋,車牌號碼KB-6688 自用小客車1 部,並要求范 姜惠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234 號 7 樓之房屋一併供范姜志雄共同使用;另就遺產部分,要求 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路365 號房屋,由范姜志雄以買 賣方式取得所有權,且范姜惠玉不能收取價金,范姜偉華之 價金待范姜志雄有錢時給付,其餘尚未處分遺產全部改為分 別共有,而范姜惠玉於范姜志雄提出上開條件後,即要求將 其與范姜偉華釋放,然范姜志雄竟恫稱:「你能不能活到明 天還不知道」等語,隨後范姜志雄就命王漢瑋先行釋放范姜 惠玉。而於范姜惠玉被推至其個人房間拘禁期間,王漢瑋曾 回該父母房內與「小冰」女子共同解開范姜偉華手銬,將范 姜偉華移置到王漢瑋等人帶至現場之便盆椅上,待將范姜偉 華手、腳綑綁在該便盆椅上後,即將范姜偉華所著褲子脫掉 ,並不斷旋轉該便盆椅,然後將范姜偉華推進該房間之廁所 內,王漢瑋、「小冰」女子就離開該房間,嗣經范姜偉華以 嘴咬開綑綁的繩子並大叫范姜惠玉名字後,王漢瑋、「小冰 」就衝進來重新將范姜偉華綑綁在該便盆椅上,王漢瑋並再 次對范姜偉華注射毒品海洛因,同時恫稱「妳再不乖乖配合 ,我就多電妳幾下」,並拿出電擊棒朝范姜偉華肚子部位電 擊,其後范姜偉華即陷入昏睡,在范姜偉華昏睡期間,王漢 瑋並再次對范姜偉華注射毒品海洛因,並曾持木棍1 支置於 范姜偉華背後。嗣於95年1 月27日晚間,經范姜惠玉央求, 范姜志雄始同意釋放范姜偉華,而於當日晚間7 時許,范姜 志雄、范姜惠玉一同至該父母房,王漢瑋再將范姜偉華從該 廁所推至房間內並解開其束縛,范姜惠玉即上前幫范姜偉華 穿上褲子,范姜志雄並對范姜偉華表示,其與范姜惠玉已就 遺產分配問題協議完畢,然因范姜偉華表示反對,遂使范姜 志雄強取前開遺產之計劃未能實現。另范姜惠玉、范姜偉華 遭王漢瑋等人以前開強暴手段控制行動自由,至使不能抗拒 之程度時,范姜偉華所有之皮夾1 只、及信用卡8 張(國泰 世華銀行信用卡2 張、玉山銀行信用卡1 張、美商花旗銀行
信用卡1 張、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2 張、安泰商業銀行1 張 、AIG 友邦銀行信用卡1 張),及范姜惠玉所有之現金新臺 幣(下同)3 萬3 千餘元,悉遭范姜志雄、王漢瑋、「小藍 」男子、甲○○、「小冰」女子取走,迨范姜偉華詢問范姜 志雄,始知范姜志雄取得其中之9 千元,其後范姜偉華因接 獲大樓警衛室領信通知,旋向范姜志雄諉稱范姜志雄之友人 無法上樓,可下樓幫忙開門,即趁機下樓,央請大樓管理員 報警,經警據報於95年1 月27日晚間8 時30分許前往現場處 理,當場查獲范姜志雄,並扣得膠帶2 條、木棍1 支、黃色 尼龍繩1 條、注射針頭1 只、束帶1 條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包(驗餘淨重0.82公克,空包裝重0.93公克)。三、案經范姜惠玉、范姜偉華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 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對於公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及以下本院 作為判斷依據之各項證據資料,均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 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 均得作為證據。
二、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檢察官得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 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追加被告王漢瑋、甲○○於上開 時、地與被告范姜志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強盜 取得他人之物及強盜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並基於 以強暴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限制范姜惠玉、范 姜偉華之行動自由,並對之施打毒品海洛因,而強取其等財 物,並由范姜志雄要求給付遺產等犯行(95年度偵字第1234 5 號、95年度偵字第1427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為法所 許,先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之辯解:
㈠訊之被告范姜志雄固坦承,係因遺產問題而與證人范姜惠玉 、范姜偉華起爭執,且於95年1 月20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 縣中壢市「耕讀園」對面咖啡廳,請被告王漢瑋出面為其處 理遺產糾紛,並由其交付證人范姜惠玉住處大樓之感應卡給 被告王漢瑋,但矢口否認有何強盜、妨害自由及以強暴方法 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辯稱:95年1 月26日下 午伊進入案發現場得知范姜惠玉在房內被綁著,就立即要被
告王漢瑋將范姜惠玉鬆綁,伊並單獨進入房間與范姜惠玉對 談,伊與范姜惠玉談話的內容包括宗教觀、家族史、阿嬤及 舅舅的恩情、做人處事的道理及談到范姜惠玉惡意侵占伊財 產等事情。隔日(27日)清晨,范姜惠玉要伊到客廳看看桌 上有放一疊錢總數約2 萬元左右,還有勞力士金錶、珠寶、 皮夾、信用卡、金卡是否還在,伊除將信用卡、現金卡交給 被告王漢瑋保管外,其餘將金錶、珠寶等物交給范姜惠玉, 並將桌上的9000元現金清點給范姜惠玉,但范姜惠玉說不只 這些錢,伊即出去詢問被告王漢瑋是否有拿桌上的錢,此時 被告甲○○及「小冰」已經離開,而被告王漢瑋及「小藍」 又說沒有拿,所以伊暫時將9 千元放在口袋。27日上午11時 左右,范姜惠玉推伊到客廳抽煙,范姜惠玉抽完煙後主動提 出建議:⑴桃園市○○路的房子由伊買下,因之前伊與范姜 惠玉談論過,倘若伊過世,該房屋由范姜惠玉兒子繼承,范 姜惠玉將來要將所生的兒子過房給伊,所以范姜惠玉就該屋 持有部分不應對伊收錢;⑵將登記公同共有的土地改成個人 持有。伊接受范姜惠玉的悔過後,范姜惠玉就在屋內自由走 動,27日下午1 時許,伊與范姜惠玉一起到父母房看范姜偉 華,並由范姜惠玉替范姜偉華鬆綁,由范姜惠玉到另一房間 拿褲子給范姜偉華穿上,此時根本沒有人限制范姜惠玉及范 姜偉華的行動自由,伊與范姜惠玉、范姜偉華在父母房內商 討事情,並沒有逼誰一定要簽寫什麼,最後談論沒有結果, 范姜偉華要去休息,范姜惠玉要抽煙,於是范姜惠玉推著伊 到客廳,伊即將范姜惠玉的皮夾及約一百多張的信用卡、現 金卡和手機全數交還給范姜惠玉。嗣因范姜偉華由手機傳來 簡訊得知其信用卡遭盜刷,並發現粉紅色皮包將人偷走,伊 即親自將客廳電話接通叫范姜偉華跟銀行聯絡止付,不久之 後就有警員到達現場,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時,范姜惠玉、范 姜偉華跑來對伊說「因臨時出來沒有錢坐計程車」,伊就把 放在口袋的9000元連同被告僅的八百多元拿給范姜惠玉、范 姜偉華云云。
㈡訊之被告王漢瑋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接受被告范姜志雄委 託,代為處理被告范姜志雄與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間遺 產之糾紛,伊並找被告甲○○、案外人,再由被告甲○○找 其女友「小冰」,4 人於95年1 月26日下午4 時許,進入證 人范姜惠玉住處,並綑綁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等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強盜及以強暴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 毒品之犯行,辯稱:95年1 月20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中 壢市「耕讀園」對面咖啡廳內,被告范姜志雄有說他被范姜 惠玉侵占遺產的事,伊就主動要為被告范姜志雄處理談判遺
產的事情,而95年1 月26日下午4 時許,伊與被告甲○○、 「小冰」、「小藍」持被告范姜志雄交付的磁卡進入證人范 姜惠玉住處後用束帶、尼龍繩限制被害人兩人的行動自由, 綑綁被害人二人之後,伊就下樓將被告范姜志雄推上樓,伊 並沒有毆打被害人,應該是被告甲○○帶木棒毆打被害人的 ,我並沒有毆打被害人,而伊將范姜志雄推上樓後,「小冰 」就出來對我們講范姜偉華有糖尿病,范姜志雄就說注射胰 島素可以緩和糖尿病,是「小冰」拿注射針筒進去的,但是 不曉得是誰注射得,胰島素是范姜志雄提供的。當伊將被告 范姜志雄帶進來後,被告范姜志雄對伊講范姜惠玉可能會傷 害他,所以還是要暫時限制范姜志傑的行動自由,後來被告 范姜志雄有問范姜惠玉是否會傷害他,范姜惠玉說不會,被 告范姜志雄就叫「小藍」將范姜惠玉鬆綁,他們二人就在房 間裡面單獨討論遺產的事情,當時伊不在房間內,不曉得他 們二人在講什麼。這期間伊有外出買東西兩、三次,所以不 曉得現場發生什麼事,當天晚上伊和「小藍」在客廳睡覺, 但是被告甲○○和「小冰」就不告而別,當時還不知道證人 范姜偉華的皮包及范姜惠玉的錢有被拿走,伊並沒有去碰桌 上的錢,也不知道有多少錢放在那裡,范姜惠玉後來點錢的 時候,發現錢不見了,伊和被告范姜志雄他們討論,認為是 「小冰」、甲○○拿走的云云。
㈢訊之被告甲○○固坦承有取走信用卡及現金之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妨害自由、恐嚇、強盜及以強暴之方法使人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辯稱:伊並沒有參與本件犯罪,當 天伊去現場是因為被告王漢瑋找伊去處理被告范姜志雄遺產 的事,伊並不認識范姜惠玉、范姜偉華2 人,也不認識被告 范姜志雄,伊我並沒有毆打及綑綁范姜惠玉、范姜偉華也沒 有綑綁告訴人,更沒有對他們2 人施打毒品,伊有拿走信用 卡、現金大約壹萬多元,伊到現場之後發覺與被告王漢瑋當 初所說的情形不一樣,不是那麼單純的去撐撐場面就有錢好 拿,伊覺得被王漢瑋欺騙,伊只告訴范姜志雄、王漢瑋說要 去樓下買東西,就拿著桌上的信用卡跟現金,搭計程車就離 開了云云。
二、經查,本件證人即被害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於95年1 月26 日下午4 時許,回到桃園縣桃園市○○路○段234 號7 樓住 處時,為被告王漢瑋、甲○○、「小藍」男子、「小冰」女 子等人持木棍、膠帶、尼龍繩、束帶等物強行侵入該住處, 經以手銬、膠帶綑綁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而限制其2 人 之行動自由後,即強行對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注射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迨完全控制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被告
王漢瑋即下樓將被告范姜志雄推上7 樓現場,同時將證人范 姜惠玉推至其個人居住房間內並解開其頭部膠帶,而被告范 姜志雄進入該房間後即持榔頭對證人范姜惠玉進行恫嚇,並 脅迫證人范姜惠玉書寫悔過書,其後逼迫證人范姜惠玉同意 贈與房屋、自用小客車,並將其餘尚未處分遺產全部改為分 別共有,嗣於95年1 月27日晚間,經證人范姜惠玉央求,始 將證人范姜偉華釋放,其後證人范姜偉華乘隙下樓委請管理 員報警,警員即於當日(27日)晚間8 時30分許到達現場而 查獲本案等情,已據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88、97頁之95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 ),而被告范姜志雄、王漢瑋、甲○○於警詢、偵訊及審理 時均坦承確有於上揭時、地以綑綁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 方式,限制其等之行動自由,並有現場採證照片32張、大樓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 張等件在卷可憑(95年度偵字第2778 號卷第32、48頁),復有扣案膠帶、木棍、黃色尼龍繩、注 射針頭、束帶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 於95年1 月26日下午4 時許至同年月27日晚間8 時許之期間 ,確有遭被告王漢瑋等人強行進入住處並限制其等行動自由 。再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於案發後送往醫院就診時,曾 抽血檢測,檢出血液中含有嗎啡陽性反應,此有敏盛醫院95 年3 月20日敏醫字第0950000822號函附之檢驗報告單、照片 及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憑(95年度偵字第2778號卷第23 、24、234 至30 2頁),而現場扣得之白色粉末1 包,經送 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 壹字第080010893 號鑑定通知書1 紙在卷可稽(95年度偵字 第2778號卷第303 頁),同時在現場亦扣有注射針頭1 支。 又查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前無施用毒品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於證人范姜惠玉、范姜 偉華遭被告王漢瑋等人以綑綁方式限制自由一夜一天後,竟 從其等血液中檢出嗎啡陽性反應,再從犯罪現場所遺留之毒 品海洛因、注射針頭等證據顯示,足認證人范姜惠玉、范姜 偉華於遭限制自由期間確有遭他人強行注射毒品海洛因之情 事。
三、被告等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本案犯罪之起因,係因被告范姜志雄認其原應取得之遺產遭 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侵占而心生不滿,經由不詳姓名、 年籍綽號「西瓜」之成年男子介紹,於95年1 月20日晚間8 時許,於桃園縣中壢市「耕讀園」對面之咖啡廳內,與被告 王漢瑋見面,協議由王漢瑋出面處理其遺產糾紛,協議既成 ,被告王漢瑋即於95年1 月25日以電話聯絡甲○○及綽號「
小藍」成年男子,告知替被告范姜志雄出面處理遺產糾紛之 事,被告甲○○得知後並約集其女友「小冰」一起處理上開 糾紛等情,已據被告范姜志雄、王漢瑋、甲○○於警詢、偵 訊或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95年度偵字第2778卷第9 頁附95 年1 月28日警詢筆錄、第56頁之95年1 月28日偵訊筆錄,95 年度偵字第12345 號卷第9 頁之95年6 月27日偵訊筆錄,本 院卷一第117 頁之95年8 月1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2頁 之95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第224 頁之96年3 月19日審判筆 錄)。而被告范姜志雄於限制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之行 動自由期間,並逼迫證人范姜惠玉同意贈與門牌號碼:桃園 縣中壢市○○○路772-3 號7 樓房屋,車牌號碼KB-6688 自 用小客車1 部,並要求證人范姜惠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桃 園縣桃園市○○路○段234 號7 樓之房屋一併供被告范姜志 雄共同使用;就遺產部分,要求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 路365 號房屋,由被告范姜志雄以買賣方式取得所有權,且 證人范姜惠玉不能收取價金,證人范姜偉華應得之價金待被 告范姜志雄有錢時給付,其餘尚未處分遺產全部改為分別共 有,然於談判過程為證人范姜偉華堅決反對等情,亦據證人 范姜惠玉、范姜偉華於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90、 96頁之95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核對上開被告、證人等人 之陳述,足認本案確因被告范姜志雄為取得上揭遺產而與被 告王漢瑋協議後始有上開犯罪行為。
㈡雖然被告范姜志雄辯稱:伊只找被告王漢瑋1 人出面處理遺 產糾紛,沒有想到被告王漢瑋又找其他人,而且伊有交待只 是要談事情,不是要打架云云;被告王漢瑋、甲○○固坦承 有毆打及限制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之行動自由,惟均否 認有何強行注射海洛因及強盜之情事。然查:
⒈證人范姜惠玉於審理時證稱:95年1 月26日下午4 時許,伊 回到住處並已進入屋內,聽到證人范姜偉華叫伊,伊一回頭 就看到好幾個人衝進來,有人拿木棍朝伊衝過來,伊說並不 認識你們,你們搞錯人,對方就說你們做的事情,你們自己 知道,然後一群人就徒手一直伊我眼睛及頭部,並叫伊不要 動,趴下,就拿手銬將伊雙手反銬在背後,然後拿膠帶纏住 伊除了鼻子以外的頭部,就聽到1 個人說打針,另外1 個人 就說打哪裡,那個人又說打左手臂,然後伊的左手臂就被打 1 針,伊也有聽到范姜偉華也被打1 針,就有兩個人將伊架 起來,拖到父母房,證人范姜偉華也差不多時間被拖到房間 ,有1 名男子就說「你們的仇人范姜志雄認識吧,他馬上就 上來了」,伊有聽到1 名女子對證人范姜偉華說「把手機交 出來」,證人范姜偉華就嗚嗚叫,伊聽到1 名男子說「還敢
出聲」,就聽到證人范姜偉華被打的聲音,不久伊聽到敲門 開門聲及被告范姜志雄的聲音,伊就架到客廳去,聽到1 名 男子問被告范姜志雄要不要給伊吃東西,被告范姜志雄還說 給他插鼻胃管,那名男子就說人命關天,不可以這樣子,被 告范姜志雄還說「你不知道我怨恨有多大」,此時伊開始坐 立不安,全身晃動冒冷汗,就聽到被告范姜志雄說「不要緊 ,這是打針的關係」,後來被告等人就將伊換坐在便盆椅上 ,將伊雙手雙腳綁在便盆椅的支架上,隔了沒多久,又將伊 換到在他們帶來的輪椅上,手腳也是用繩子綁在椅子上,將 伊推到父母房,沒多久被告等人又把伊推出客廳,一直旋轉 輪椅,再推回父母房間,沒多久被告等人又把伊從父母房推 到伊居住的房間內,伊就一直關在那個房間內,後來有1 名 被告進來叫伊乖乖的不要亂動,把伊頭部的膠帶全解開,被 告范姜志雄就進來同時手上拿著榔頭,對伊說「要你死很容 易,我請大陸的道上的兄弟跟你打毒品、打愛滋都可以」, 一直疲勞轟炸的數落伊,後來被告范姜志雄叫被告王漢瑋進 來把伊的右手解開後就出去,被告就拿一份悔過書的內容給 我伊,叫伊照內容抄寫另外一份悔過書,伊聽到證人范姜偉 華在哀號,被告范姜志雄又對伊說「今天是要你死還是要偉 華死」,伊就只好簽了悔過書,然後一直對伊講財產要怎麼 分配,講到他高興了,伊求被告范姜志雄將伊釋放,被告范 姜志雄還對伊說「你能不能活到明天還不知道」,最後被告 范姜志雄叫被告王漢瑋進來把伊的手腳束縛全解開,沒多久 被告范姜志雄就要伊一起去父母房談財產的事情,伊要求被 告范姜志雄先將證人范姜偉華全身鬆綁,被告范姜志雄就叫 被告王漢瑋來鬆綁,伊幫證人范姜偉華穿上褲子後,兩個人 就趴在地上跟被告一起談財產的事情,惟談完之後證人范姜 偉華不答應被告的條件,伊即將證人范姜偉華扶到她自己的 房間,伊將被告范姜志雄推到客廳等語(本院卷一,第97頁 之95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
⒉證人范姜偉華於審理時亦證稱:95年1 月26日下午4 時許, 伊與證人范姜惠玉一起回來從地下3 樓車庫到7 樓住處,出 了電梯,許人范姜惠玉開門進去後,伊也進去準備要關上家 裡的鐵門,就看到一群人有人拿木棒從旁邊的安全門衝出來 衝到我家門口,伊要趕快關上門,可是被他們拉住關不上, 伊就喊證人范姜惠玉過來看,結果那一群人就把門拉開,其 中被告王漢瑋與「小冰」針對伊,其他人衝進屋內朝證人范 姜惠玉的方向跑去,被告王漢瑋一進來就把伊的包包搶走, 伊就跟被告王漢瑋與「小冰」對打,後來伊被制服,被告王 漢瑋就拿手銬將伊的雙手反手銬住,把伊拖到客廳的大沙發
坐著,伊才看到證人范姜惠玉趴在地上,雙手被反銬,眼睛 及嘴巴被膠帶捆住,地上有一攤血,然後就看到被告甲○○ 拿1 支針筒從1 瓶藥罐抽不明液體,打在證人范姜惠玉的左 手臂上,證人范姜惠玉身體還動了一下,被告甲○○還對他 說「不要亂動,再動就要你死」,被告甲○○打完范姜惠玉 後,隨即又拿同1 支針筒走過來打在伊右大腿上,打完針之 後伊的眼睛及嘴巴就被被告王漢瑋拿膠帶蒙住,被告王漢瑋 就和「小冰」架著伊往房間走,伊也聽到被告甲○○架著范 姜惠玉也是往同一個房間走,最後伊和證人范姜惠玉就被帶 到父母房,被告王漢瑋對我們說「知道你們的仇人范姜志雄 吧,待會他就會過來,乖乖聽話,不然至少有15天的苦好受 」,伊聽到被告甲○○說「把那個女人的手機搜出來」,伊 要說手機已經被拿走了,但因嘴巴被蒙住聽不清楚,被告甲 ○○就說「你還說話」就拿木棒朝伊左手臂打下來,又把伊 的外套拉開搜身,搜不到東西,被告甲○○接著說「搜那個 男的身體,把他的皮夾及手機拿出來」,搜完東西之後那群 人就撤退了,但是「小冰」還與伊在同一個房間,叫伊想吐 就吐出來,伊就搖搖頭,過了一會兒,被告王漢瑋到房間和 「小冰」將伊的手銬打開,然後綁在他們自己帶來的便盆椅 上,「小冰」還把伊的褲子脫掉,之後伊就聽到從客廳傳來 被告范姜志雄的聲音,這時伊的身體不自主的晃動,被告王 漢瑋還跟「小冰」說開始茫了,他們兩人還把伊坐的便盆椅 一直旋轉,後來將伊移到那個房間的廁所內,被告王漢瑋與 「小冰」兩人就離開也不知道去哪裡,過了一會伊眼睛及嘴 巴的膠帶鬆開,伊即用嘴巴將手的繩子咬開並解開腳的繩子 ,並大喊證人范姜惠玉的名字,結果「小冰」就衝過來了還 把其他人叫過來了,被告王漢瑋就過來先用繩子把伊的手腳 又綁在便盆椅上,並且拿針筒又在伊手臂上打一針,把伊的 雙眼及嘴巴用膠帶蒙住,接著用束帶綑滿雙手及雙腳,還把 伊身體用繩子綁在椅子上,接著拿出電擊棒對伊說「你再不 乖乖配合,我就多電你幾下」,說完馬上就把電擊棒朝伊肚 子電了4 下,他們又離開房間,伊累到睡著,醒來之後就說 要喝水,被告王漢瑋對伊說1 個小時喝1 次水,中間伊確實 喝了幾次水,過沒多久,被告王漢瑋進來看到伊眼睛及嘴巴 的膠帶又鬆脫,又拿針筒往伊左手臂再打1 針,再拿膠帶蒙 住伊的眼睛及嘴巴,又拿木棍穿過伊雙手放在背後,非常痛 ,然後有1 名女子拿紙箱套住伊的頭,伊不舒服就求救,被 告王漢瑋就進來再用膠帶捆的更緊,被告王漢瑋將伊背後的 木棍拿掉將伊從廁所推進父母親房,這時候有聽到證人范姜 惠玉要他們將伊身上的膠帶及束帶打開,被告王漢瑋就將伊
身上的膠帶及束帶全部解開,伊眼睛的膠帶一解開,就看到 被告范姜志雄已經在父母房的門口,伊和證人范姜惠玉就在 那個房間和范姜志雄談財產的事情等語(本院卷一,第88頁 之95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
⒊查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於95年1 月26日下午4 時許至同 年月27日晚間8 時許之期間,確有遭被告王漢瑋等人強行進 入住處並限制其等行動自由,而於上揭限制行動自由期間並 遭人強行注射毒品海洛因等客觀事實,已經本院論述如前, 則核對上揭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之證述,可知: ⑴被告王漢瑋、甲○○、「小藍」男子、「小冰」女子一衝進 證人范姜惠玉上開住處後,即分工由被告王漢瑋、「小冰」 女子制伏證人范姜惠玉,由被告甲○○制伏證人范姜偉華, 迨將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制伏後,並分別對證人范姜惠 玉、范姜偉華注射毒品海洛因,其等制伏被害人並對之注射 毒品海洛因之動作連貫、迅速,不必言語交談即分工完成, 顯見被告王漢瑋、甲○○、「小藍」男子、「小冰」女子等 人於事前即已謀議完備,並詳細策劃應攜帶何種犯案工具, 足認被告王漢瑋、甲○○、「小藍」男子、「小冰」女子對 於上開犯罪行為之內容已有犯意聯絡。
⑵再被告范姜志雄於事前已於證人范姜惠玉所住大樓之4 樓處 ,承租1 間房屋等情,已據被告范姜志雄於審理時供述明確 (本院卷二,第283 頁之96年4 月30日審判筆錄),並有房 屋租賃契約書1 紙在卷可按(95年度偵字第2778號卷第136 頁)。而被告范姜志雄與被告王漢瑋於95年1 月20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耕讀園」對面之咖啡廳內進行謀議 時,除交付證人范姜惠玉居住大樓之進出管制磁卡外,並告 知該大樓4 樓處租有房間可以先行進住,被告王漢瑋、甲○ ○、「小藍」男子、「小冰」女子果然於案發前1 日(25日 )即已先行進住該大樓之4 樓房間,隨後於隔日(26日)即 犯本案等情,亦據被告王漢瑋、甲○○於審理時供述甚明( 本院卷二,第229 頁之96年3 月19日審判筆錄、第284 頁之 96 年4月30日審判筆錄)。衡情,若僅單純央請被告王漢瑋 1 人出面處理本件遺產糾紛,則僅需告知證人范姜惠玉住處 地址,由被告王漢瑋自行出面處理即可,何必大費周章,事 前租承位於被害人樓下之房間,再任由被告王漢瑋等人隨意 使用,顯見被告范姜志雄與被告王漢瑋於謀議之初,即知出 面處理遺產糾紛之人非僅被告王漢瑋1 人,為掩人耳目、遂 行目的,始會提供上開租屋處讓被告王漢瑋、甲○○、「小 藍」男子、「小冰」女子先行進住,伺機犯案,是被告范姜 志雄辯稱:伊不知道被告王漢瑋會另外找人處理本件遺產糾
紛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能採信。
⑶又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於遭被告等人限制行動自由期間 ,確遭人強行注射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亦經本院認定如前, 而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於本院審理時更當庭指認被告甲 ○○於制伏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後,即拿出針筒對其2 人毒品海洛因,其後被告王漢瑋並接續對證人范姜偉華注射 毒品海洛因等情(本院卷一,第88、97頁之95年8 月7 日審 判筆錄)。而觀察上開制伏被害人後立即注射毒品海洛因之 連貫情形,足認以施打毒品海洛因來達到限制證人范姜惠玉 、范姜偉華之行動自由之目的,應為被告等人於事前已詳加 計劃。雖然被告王漢瑋於審理時陳稱:案發時是被告甲○○ 與「小冰」女子對證人范姜偉華注射胰島素,因為證人范姜 偉華被關在房間內時,「小冰」出來告訴伊說證人范姜偉華 有糖尿病,被告范姜志雄就將其隨身攜帶之胰島素交給「小 冰」,由被告甲○○、「小冰」帶進房間內為證人范姜偉華 注射云云(本院卷一,第119 頁之95年8 月14日審判筆錄) ,然而證人范姜偉華於95年11月10日至臺北市聯合醫院和平 院區檢驗血糖結果,醫師處置意見表示「無須使用降血糖藥 物」,有該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按(本院卷二,第26 頁),證人范姜偉華既無被告王漢瑋所稱患有「糖尿病」之 情形,足見被告王漢瑋其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無法採信。 從而,被告王漢瑋、甲○○於限制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 之行動自由期間確有對該2 人注射毒品海洛因之情事,當可 認定。
⑷另證人范姜惠玉於審理時證稱:伊遭被告王漢瑋等人注射毒 品海洛因後,再度被推到客廳時,被告范姜志雄已經進入屋 內,此時伊開始坐立不安,全身晃動冒冷汗,就聽到被告范 姜志雄說「不要緊,這是打針的關係」,其後伊被推至其個 人房間後,被告范姜志雄再度進入房間與伊對談時,亦說「 要你死很容易,我請大陸的道上兄弟跟你打毒品、打愛滋都 可以」等語(本院卷一、第97頁之95年8 月7 日審判筆錄) 。而被告王漢瑋於審理時亦陳稱:伊推被告范姜志雄進入案 發現場後,被告范姜志雄說他弟弟范姜惠玉會傷害他,所以 暫時不要鬆綁等語(本院卷一、第118 頁之95年8 月14日審 判筆錄)。則從被告范姜志雄進入案發現場後,未立即對證 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鬆綁,且見到證人范姜惠玉藥性發作 時,竟說「不要緊,這是打針的關係」等外部情狀觀察,足 認被告范姜志雄自始即知悉被告王漢瑋等人將以綑綁及注射 毒品海洛因方式限制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之行動自由, 才會於進入案發現場接續被告王漢瑋等人制伏被害人之作為
後,開始與證人范姜惠玉就遺產問題進行談判。是被告范姜 志雄對於被告王漢瑋等人使用綑綁、注射毒品海洛因方式來 達成限制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行動自由之行為,顯然於 案發前早已知悉,並與被告王漢瑋等人有犯意上之聯絡。 ⒋又被告范姜志雄、王漢瑋、甲○○均否認有何強盜證人范姜 惠玉、范姜偉華財物之情事,然查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 遭被告王漢瑋等人以前開強暴手段控制行動自由,至使不能 抗拒之程度時,證人范姜偉華所有之皮夾1 只、及信用卡8 張(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2 張、玉山銀行信用卡1 張、美商 花旗銀行信用卡1 張、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2 張、安泰商業 銀行1 張、AIG 友邦銀行信用卡1 張),及證人范姜惠玉所 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 萬3 千餘元,悉遭被告王漢瑋、 甲○○、「小藍」男子、「小冰」女子取走,已經證人范姜 惠玉、范姜偉華於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92、100 頁之95年8 月7 日審院筆錄)。而被告甲○○於審理時亦坦 承於侵入案發現場,制伏證人范姜惠玉、范姜偉華後,即將 該2 人身上之皮包、信用卡、金錢等物全數取走等情(本院 卷二,第226 頁之96年3 月19日審判筆錄),且被告甲○○ 取走上開信用卡後,即另行起意盜刷信用卡部分,亦有各該 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簽單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95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