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410號
TYDM,96,聲,1410,200705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10號
被   告 甲○○
聲 請 人即
被告之選任
辯 護 人 王唯鳳律師
      韓邦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 認有何殺人之犯行,惟有共犯江衍鴻於偵查時之陳述、證人 孔維德於偵查時之證述,且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並 有扣案之西瓜刀可按,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 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 月9 日執行羈 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狀。
三、茲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 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 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