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沈宥里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聲請人
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計算式:【8+1 】×34×10=
30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擔
任陞得資訊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股東、陞
翌得行銷資訊事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董
事、三二久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
說明:設立時間、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類型、營業項目
、營業現況、最近5 年內之平均每月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
為何?若已廢止、解散,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並
請務必提出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105 年1 月
8 日投保薪資43900 元,是聲請人所陳報之收入數額與勞保
投保薪資紀錄有違,請聲請人說明實際薪資所得,並提出相
當之證明。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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