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沈銀妹
受 刑 人 甲○○
即 被 告
號
上列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
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銀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8 萬元,由具保人沈銀妹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