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錫昌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祥育啟智教養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祥育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即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財團財 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 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 章程變更登記外,毋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最高行政法院 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行政裁判意旨號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祥育啟智 教養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91年3 月15日報 經桃園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鈞院於91年4 月1 日核准發給 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五屆第三次董 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祥育啟智教養院捐 助章程第6 條、第21條條文(如附表所示)部分,與財團法 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又此項變更業經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有 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第五屆 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6 年6 月20日 桃社障字第1060044598號函、法人登記證書(均影本)在卷 可稽,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 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章程,其中關於第5 條條文,僅係涉及 法規名稱之修正,並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之目 的等事項之變更,揆諸首揭說明,自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 ,故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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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祥育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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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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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
│本院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參照其他│本院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參照│
│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辦理有關本章程第│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辦理有關本章│
│三條之社會福利事業為業務並辦理收容│程第三條之社會福利事業為業務並辦理│
│中、重度以上以智能不足者及多重障礙│收容中、重度以上以智能不足者及多重│
│者,給予所需之訓練及養護,以啟發其│障礙者,給予所需之訓練及養護,以啟│
│潛能減少其障礙,爾適應於社會過正常│發其潛能減少其障礙,爾適應於社會過│
│化之生活。 │正常化之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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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首屆董事由│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由│
│創辦人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事│創辦人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事│
│業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業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
│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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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
│本院設置下列各組並各置組長一人掌理│本院設置下列各組並各置組長一人掌理│
│各該組業務。組長以下由院長聘任並報│各該組業務。組長之任免由院長聘任並│
│備董事會。 │報備董事會。 │
│⒈教保組: │⒈行政組--掌理有關行政事宜。 │
│⑴組長:綜理有關教保事宜,得由資深│⒉教保組--掌理教保專業相關事宜。 │
│ 工作人員兼任。 │⒊社工組--掌理有關服務對象、家庭諮│
│⑵特殊教育教師:負責教育訓練及輔導│ 詢、親職教育、對外社會關係、個案│
│ 工作。 │ 及方案管理、輔導、社區資源連結等│
│⑶輔導員:負責教育訓練工作及輔導保│ 相關事宜。 │
│ 育員。 │⒋保健組--掌理衛生保健專業相關事宜│
│⑷保育員:負責教育訓練與照顧院生。│ 。 │
│⑸監護工(保姆):負責照顧院生生活│ │
│ 起居。 │ │
│⑹其它有關服務人員:包括專任或兼任│ │
│ 職業訓練、社會工作、醫師、護士、│ │
│ 物理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聽│ │
│ 能訓練、點字及聲讀製作與其他相關│ │
│ 人員。 │ │
│⒉行政組: │ │
│⑴組長:綜理有關行政事宜,並得由有│ │
│ 關人員兼任。 │ │
│⑵組員:負責人事、文書、會計、出納│ │
│ 、保管、庶務等工作。 │ │
│⑶技工:包括司機、炊事、工友等。 │ │
│⒊顧問人員:包括特殊教育、社會工作│ │
│ 、醫療復健及其他有關專業項目之顧│ │
│ 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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