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130號
TYDV,106,抗,130,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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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30號
抗 告 人 黃中庸
相 對 人 江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6 年度司票字第3186號裁定聲明
異議,核其真意應係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故其異議之聲
明,應認為抗告,合先敘明。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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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