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3號
原 告 魏新睿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陳筱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國球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乾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687,961 元,按原告應繼分147 分之1 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957,061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