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86號
TYDV,106,家訴,86,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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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6號
原   告 侯文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阿漢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 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 ,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 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 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 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 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 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 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 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 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有言詞辯論之準 備尚未充足之情形,茲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附件:
一、請列出被繼承人侯范順妹全部遺產(如為存款,請列出存款 郵局或銀行、帳戶號碼及金額)。
二、被告侯金源以民國106 年5 月31日答辯狀抗辯,侯范順妹於 銅鑼郵局存單號碼:00000000號之新臺幣(下同)30萬元定 期存款,亦應列為遺產,原告有無爭執?是否追加此部分遺



產請求一併分割?
三、被告侯金源以前開答辯狀抗辯,侯范順妹死亡時,於銅鑼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活期存款7 萬1,816 元亦屬 遺產,原告有無爭執?是否追加此部分遺產請求一併分割?四、被告侯金源以前開答辯狀抗辯,侯范順妹死亡時,於苗栗縣 西湖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6 萬2,562 元亦屬遺產,原告有無爭執?是否追加此部分遺產請求一併 分割?
五、被告侯金源以前開答辯狀抗辯,侯范順妹死亡時,於苗栗縣 西湖鄉農會(下稱西湖鄉農會)之定期存款60萬元亦屬遺產 ,原告有無爭執?是否追加此部分遺產請求一併分割?六、侯范順妹於西湖鄉農會之定期存款60萬元,係由何人於106 年12月26日辦理解約,並將扣除違約金後之金額存入活期存 款帳戶內?
七、被告侯金源主張,侯范順妹死亡後,其帳戶內下列活動為原 告所為,原告有無爭執?
(一)前開銅鑼郵局帳戶於105 年11月14日有7 萬1,815 元轉入 其他帳戶、於105 年11月16日經提領30萬354 元。(二)前開西湖鄉農會帳戶於105 年11月15日有6 萬2,560 元轉 入被告侯金漢之帳戶、於105 年12月26日結清並將餘額61 萬4,157 元轉入被告侯金漢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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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