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徐文炎
代 理 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即本 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428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桃園市觀 音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閱上開 監護宣告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