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391號
TYDV,106,婚,391,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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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391號
原   告 邱珈綾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坤照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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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