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7號
原 告 吳泳鋐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朱松偉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