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E IN PY
在臺無固定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林建平律師
林大華律師
被 告 KIM DONG
,THAI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林建平律師
林大華律師
被 告 SHIN TAE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偵字第4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E IN PYO(李寅杓)、KIM DONG WOOK (金東旭)、SHIN TAEGU(申泰求)均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拾參年,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安非他命肆包(不含包裝袋,毛重共計2034公克,第1 次及第2 次驗餘總淨重1984.56 公克)、安非他命肆包(不含包裝袋,驗前總毛重2028 公 克,第1 次及第2 次驗餘總淨重1973.84公克)、安非他命肆包(不含包裝袋,驗前總毛重2059公克,第1 次及第2 次驗餘總淨重2010.69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茶葉包裝袋共拾貳只、包裝茶葉包裝袋之茶葉罐拾貳罐、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僅沒收機體,不及SIM 卡)均沒收。未扣案之李寅杓、金東旭、申泰求之託運行李箱各壹個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LEE IN PYO(以下稱李寅杓)、KIM DONG WOOK (以下簡稱 金東旭)、SHIN TAE GU (以下簡稱申泰求)等3 人均為南 韓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二 級毒品,且該毒品係屬舉世共知為全球文明國家所查禁之毒 品,不得運輸,亦不得走私來我國,3 人竟與南韓籍男子 HWANG WUN GOO (以下簡稱黃潤九;另由檢察官分案偵辦) 及年籍不詳名為PARK CHUL YONG(以下簡稱朴哲榮;另由檢 察官分案偵辦)之成年男子等人,基於運輸、走私毒品來台 之犯意聯絡,共謀由朴哲榮提供甲基安非他命,而由黃潤九 、李寅杓、金東旭、申泰求共同於民國95年2 月26日晚間9
時50分左右搭乘澳門航空公司編號NX-612號班機夾帶甲基安 非他命入台,其中由黃潤九擔任監視此行任務之指揮角色, 而由其餘三人擔任實際之交通(即夾帶)角色,黃潤九、李 寅杓、金東旭、申泰求來台後則預計投宿於台北縣板橋市○ ○路○ 段251 號之馥華飯店,等待不詳之接應者至該處接應 渠等走私運輸來台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朴哲榮又提供門號 為0000000000號之手機1 支供李寅杓聯絡走私運輸甲基安非 他命之用,黃潤九、李寅杓、金東旭、申泰求之機票、食宿 費用全由朴哲榮負擔,該4 人並可因此獲不詳之運輸毒品之 對價,謀議既定,95年2 月26日下午約1 時許,由黃潤九、 李寅杓、金東旭、申泰求在我國廣東省深圳市羅浮地區與朴 哲榮會合,先與朴哲榮共進午餐,並由朴哲榮將內裝有甲基 安非他命、外則以「觀音王茶」真空包裝(半台斤之真空包 裝)掩飾之茶葉袋包裝並裝於紙盒罐內之茶葉罐各4 罐分別 交予李寅杓(毛重共計2034公克,第1 次及第2 次驗餘總淨 重1984.56 公克)、金東旭(驗前總毛重2028公克,第1 次 及第2 次驗餘總淨重1973.84 公克)及申泰永(驗前總毛重 2059公克,第1 次及第2 次驗餘總淨重2010.69 公克),李 寅杓、金東旭及申泰求並分別將各自所收受之4 罐茶葉,裝 進各自所攜帶之行李箱內,約於該日下午約2 時30分至3 時 許,該4 人共同搭乘朴哲榮之車輛(由另一不詳之人擔任司 機)往赴廣東省珠海市,到達珠海市後,先由朴哲榮於該日 下午2 時41分許至該市某處之「珠銀海」(音譯,英文名為 :ZUH YIN HAI) 旅行社,透過該旅行社之定位系統預約訂 購該日晚間9 時50分許起飛之澳門航空公司編號NX-612號班 機之機票4 張,取得電腦購票證明後,渠等一行5 人(連同 司機共6 人)於該日下午約5 時許,共同搭乘朴哲榮上開車 輛抵達珠海市之珠海廣場,朴哲榮與其司機先行離去,由黃 潤九、李寅杓、金東旭、申泰求4 人共赴澳門機場,在該機 場之澳門航空公司櫃檯完成上開班機之劃位手續並分別辦理 上開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行李託運,即於同日晚間9 時55分 許起飛,而於同日晚間11時15分許抵達桃園中正國際機場, 並將上開所走私運輸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以託運行李之方式 運輸入境。嗣於同日晚間11時55分許,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 第1 航廈地下室擔任行李X 光檢視勤務之航空警察局警員許 光明發現經X 光判讀結果,編號NX-612號班機之上開3 件託 運行李內疑似各內含與一般茶葉顏色不同之內容物,乃押運 該3 件行李上樓至第4 號行李轉盤,並暗中監視何人提領該 3 件行李,其發現金東旭先行將其中1 件行李提下轉盤,隨 後立即混入旁邊之團體人群中,金東旭並不時注意李寅杓、
申泰求之提領行李之動作,待李寅杓、申泰求亦將其2 人之 行李提下轉盤後,該3 人即各自走向通關櫃檯,由於海關人 員已接獲該3 人之行李注檢之通知,海關人員於是要求該3 人至紅線檢查檯後接受檢查,經海關人員檢視該3 人之行李 箱內之茶葉包內係白色結晶物,遂請該3 人移駕至海關辦公 室接受進一步檢驗,經初步測試上開白色結晶物均為甲基安 非他命,乃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用以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 包裝袋共12只、包裝該等包裝袋之茶葉罐共12罐扣案,又扣 得李寅杓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1 支。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㈠、被告金東旭辯稱其95年2 月27日下午2 時42分許之警詢筆錄,通譯未按其所講之意思忠實翻譯,該 份警詢筆錄之記載有部分與其陳述內容不符,經本院於95年 12月27日審理時請通譯甲○○聆聽當庭播放之被告金東旭上 開警詢錄音帶,甲○○當庭將該次警詢錄音帶內容翻譯為中 文並記載於書面,檢、辯雙方、被告金東旭、李寅杓、申泰 求均對於甲○○所為之中文翻譯書面承認即為被告金東旭在 警詢時陳述之正確內容,其等對於被告3 人其餘部分之警詢 筆錄亦均不再爭執,檢察官亦同意將林大華、林建平律師95 年10月5 日答辯狀(三)(二)至(四)之部分作為被告金 東旭之警詢陳述,是以甲○○所為上開中文翻譯書面及林大 華、林建平律師95年10月5 日答辯狀(三)(二)至(四) 之部分應視同被告金東旭之警詢內容之書面紀錄;又被告3 人對於各自及彼此之警詢內容均無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㈡、另茲將甲 ○○所為上開中文翻譯書面與被告金東旭上開警詢筆錄記載 不符處,摘錄要旨於下(方便以下之論述):被告金東旭於 警詢筆錄記載稱伊在26日下午坐車由深圳至珠海之途中,車 上有、朴哲榮、李寅杓、申泰求及司機共4 人,到達珠海時 ,朴哲榮將茶葉交給伊,請伊帶到台灣,伊有看到朴哲榮給 李寅杓新台幣(下同)15000 元,伊跟李寅杓說身上沒有錢 ,李寅杓看伊沒錢便給伊8000元花用,李寅杓說這次來台目 的是帶人通關順便到台灣來等語,而依甲○○所為上開中文 翻譯書面則應為:我們坐車到了珠海後,朴哲榮把這個交給 我的朋友,一邊說這是茶葉,又問我行李還有沒有空間,我 無意中回答「好啊,行李有一點空間沒關係」,然後朴哲榮 把我的行李打開之後把茶葉放進去,車上有3 個人,我、李 寅杓、朴哲榮,另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的司機,另外在中正機
場內還有1 個人(即申泰求)我不認識,那個人沒有坐我們 的車子,那個人(申泰求)是我在珠海機場出境時看過他一 次而已,我從泰國剛到大陸時尚未兌換人民幣,只有美金和 泰幣,李寅杓借給我4000元人民幣週轉,我把4000元人民幣 帶去北京,後我用美金500 元還給李寅杓,這次去台灣又要 兌換台幣,所以這次李寅杓給我8000元台幣,我沒有覺得奇 怪,我也看見朴哲榮拿給李寅杓錢,李寅杓給我錢的時候說 你要去台灣可是身上沒有台幣,所以先收下這筆錢,朴哲榮 不是直接拿錢給我,李寅杓說要我做GUIDE 的工作,我在泰 國時有聽李寅杓說在做GUIDE 的工作。另依林大華、林建平 律師95年10月5 日答辯狀(三)(二)至(四)之部分,被 告金東旭警詢筆錄之記載尚應更正如下:被告金東旭並無陳 述來台係要熟悉環境,而係稱要來台觀光,亦無稱與李寅杓 來台監視人是否順利入境後回報,又無陳稱事成回到深圳後 朴哲榮會給伊四至五千元人民幣,而係稱有聽李寅杓說來台 做GUIDE 可以賺四、五千元人民幣,又無陳稱貪圖四、五千 元人民幣而作幫他們掩護入境的事情。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寅杓、金東旭、申泰求固不否認渠等均於95 年2 月26日晚間9 時50分在澳門機場搭乘澳門航空公司編號NX-6 12號班機至中正機場,並為警方及海關查獲渠等各託運之行 李內確有內裝甲基安非他命、外則以「觀音王茶」真空包裝 (半台斤之真空包裝)掩飾之茶葉袋包裝並裝於紙盒罐內之 茶葉罐各4 罐,渠等各託運之行李內之該4 罐茶葉袋內,每 袋各含約半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然矢口否認上開犯罪,被 告李寅杓辯稱:伊於95年間在大陸從事作衣服方面的工作, 伊與朴哲榮、黃潤九、金東旭、申泰求均係舊識,金東旭於 95年2 月間從泰國至伊所在之深圳,金東旭在泰國從事與高 爾夫有關之事業,伊曾於95年2 月22日邀金東旭共同來台, 因其臨時有急事,所以2 人匆匆於95年2 月23日回深圳,朴 哲榮於95年2 月26日前1 、2 日要伊坐飛機到台灣來做監視 一些人搭機來台入境的事,伊每次幫朴哲榮帶人進來台灣, 每趟可賺人民幣4 千元左右,伊通知金東旭可以與伊共同來 台,此次會有較充裕之停留在台時間,方便金東旭在台考察 高爾夫事業及觀光,95年2 月26日當日,伊與金東旭由廣州 搭車至深圳羅浮與朴哲榮會合吃中飯,朴哲榮提供伊與金東 旭機票,後伊、金東旭、朴哲榮坐朴哲榮的車,於下午2 時 30分至3 時許由深圳羅浮出發赴珠海,途中快到珠海時,伊 下車上廁所,再準備出發時,朴哲榮有提到說要請伊帶茶葉 至台灣給在台灣合作的旅行社廠商,並說茶葉已放到後車廂
,且已把茶葉放至伊之行李內,後在車上朴哲榮向金東旭詢 問說,這次要託伊帶至台灣給合作的旅行社廠商的茶葉比較 多,金東旭之行李是否有多餘空間可幫其託帶茶葉,朴哲榮 請伊和金東旭託帶茶葉無任何代價,伊根本不知茶葉袋內之 物品係甲基安非他命,嗣伊、金東旭與朴哲榮於該日下午5 時許到達珠海,朴哲榮要伊與金東旭等一下、等1、20 分鐘 後,朴哲榮在珠海與澳門邊界的終點站廣場交機票給伊與金 東旭,旋在珠海廣場分手,伊與金東旭至澳門機場,在該機 場登機門旁邊之咖啡廳突然還到黃潤九和申泰求,伊不知申 泰求要來台灣做什麼;伊在中正機場等待行李時間約有50分 鐘之久,若伊明知託運行李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怎會笨笨地 等待那麼久讓警方抓云云。被告金東旭辯稱:伊此行係與李 寅杓至台灣考察高爾夫事業,伊在泰國從事高爾夫事業很忙 ,伊已訂好回泰國之機票,伊不可能故意夾帶甲基安非他命 入台;96年2 月26日伊與李寅杓由廣州至深圳,再與朴哲榮 見面會合,渠等3 人於下午約2 、3 點左右離開深圳羅浮, 朴哲榮請李寅杓幫忙帶茶葉,又順便問伊行李還有沒有空間 ,伊好意說有空間就讓朴哲榮將茶葉放至伊之行李箱,該日 下午5 時許,伊、李寅杓與朴哲榮到達珠海邊界,在該時地 ,伊、李寅杓與朴哲榮分手,伊與李寅杓2 人至澳門機場, 在登機門旁邊咖啡廳才看見申泰求;伊在中正機場等待行李 時間約有50分鐘之久,若伊明知託運行李內有甲基安非他命 ,怎會笨笨地等待那麼久讓警方抓云云。被告申泰求辯稱: 伊與黃潤九於95年2 月26日下午3 時左右搭公車至珠海邊境 ,黃潤九叫伊等一下,約5 至10分鐘黃潤九就回來,並交給 伊機票、茶葉,黃潤九向伊說訂機票、買機票的人是朴哲榮 ;黃潤九向伊說此行受朴哲榮之託要護送2 位人士來台入境 ,因此託伊看其中1 位;伊第1 次於95年2 月23日與黃潤九 來台時,黃潤九向伊說茶葉是朴哲榮交給伊託帶的,伊有問 茶葉裡面是什麼,並有打開確認過,所以這次伊才沒有懷疑 所託帶來台之茶葉罐內是毒品;伊係在澳門機場登機門的咖 啡廳與黃潤九喝咖啡時,後來才碰到李寅杓、金東旭的,伊 與李寅杓、金東旭不是一起來台灣云云。
二、惟查:
㈠、警方在被告3 人之託運行李箱內均查獲內裝有甲基安非他命 、外則以「觀音王茶」真空包裝(半台斤之真空包裝)掩飾 之茶葉袋包裝並裝於紙盒罐內之茶葉罐各4 罐,其中被告李 寅杓行李箱內之4 袋茶葉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第1 次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時,毛重共計2034公克,其中 編號C1之茶葉袋驗餘淨重為509 公克,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其純度高達百分之92.8,第2 次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驗,編號C2至C4之茶葉袋驗餘總淨重為1475.56 公克,均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被告金東旭行李箱內之4 袋茶葉袋 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第1 次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驗時,毛重共計2034公克,其中編號B4之茶葉袋驗餘淨重為 488 公克,測得甲基安非他命,其純度高達百分之97.4,第 2 次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編號B1至B3之茶葉袋 驗餘總淨重為1485.84 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被 告申泰求行李箱內之4 袋茶葉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第1 次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時,毛重共計2059公克, 其中編號A2之茶葉袋驗餘淨重為496 公克,測得甲基安非他 命,其純度高達百分之96.2,第2 次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驗,編號A1、A3、A4之茶葉袋驗餘總淨重為1514.69 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95年4 月6 日刑鑑字第0950029643號、96年5 月7 日刑鑑 字第0960060409號鑑定書2 份附卷可稽,可見被告3 人為警 查獲之行李箱內之夾帶之甲基安非他命各均重達約2 公斤, 而甲基安非他命復為結晶體,與茶葉相去甚遠,再渠等夾帶 之甲基安非他命均裝於半台斤之真空茶葉袋內,而經鑑定結 果,渠等夾帶之各2 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平均裝於4 茶葉 袋內,即每1 茶葉袋內各有約達半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此 明顯重於半台斤(約300 公克),可見渠等辯稱不知渠等託 帶之茶葉罐之茶葉袋內係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殆屬無人能信 。再者,被告3 人所夾帶之甲基安非他命,外均以完全相同 圖樣之「觀音王茶」真空袋包裝,僅茶葉罐有深咖啡色其上 標寫「金獎觀音王」與金色包裝上面標寫「御品鐵觀音」之 不同而已,又其等所各夾帶之4 包甲基安非他命均各重約50 0 公克,純度亦復均高達百分之90以上。
㈡、證人即本件查獲警員許光明於本院95年10月11日審理時證稱 「95年2 月26日晚上23時55分,我當日擔服地下室託運行李 X光檢視勤務,跟我一起服勤的還有台北關稅局關員陳麗愛 小姐,我們在檢視NX612 自澳門至台北航班之託運行李, 我們先發現1 件託運行李,裡面的行李很簡單,只有隨身衣 物跟茶葉,根據X光的判讀,茶葉的顏色分為兩種顏色,一 種橘色,一種綠色,這與一般茶葉顏色不一樣,一般茶葉顏 色是橘色,所以我與海關先將該件託運行李暫扣,並開具X 光注檢單,後面又陸續發現同班機還有兩件託運行李,內容 物、X光判讀的顏色都與上一件一樣,於是我跟海關等到其 他的託運行李全部走完以後,我跟海關一起把那三件放在最 後面,押運到樓上的行李轉盤上面,女性關員走樓梯上樓,
我就趴在輸送帶直接尾隨該三件行李上樓到行李轉盤,行李 下行李轉盤時,三位嫌犯其中一名叫金東旭,他當天穿白色 運動服,他很緊張的在行李出口等待行李,一發現他的行李 下轉盤的時候,馬上提領行李,就躲到旁邊的團體的人群中 (不同班機的旅行團),他站在人群中不動,眼神一直看著 另外兩位嫌犯,一位叫申泰求、一位叫李寅杓,他們當時站 的位置都不一樣,我可以畫出來。(審判長諭請證人當庭畫 出嫌犯位置、證人當時位置、嫌犯移動位置圖附卷)。我當 時繼續監視另外兩件行李,後來這兩件行李提領人剛好就是 申泰求、李寅杓二人,後來躲在人群中的金東旭眼神很緊張 的一直盯著申泰求、李寅杓,後來金東旭確定另外二人拿了 行李之後,就從團體中走出,自行通關先走,另外兩位申泰 求、李寅杓拿了行李後分別通關,各走各的,保持一定距離 。我們就告訴線上海關,說有三件行李注檢,於是海關就先 攔住金東旭,其次是申泰求,最後一位是李寅杓,請他們到 海關紅線(要申報的)檢查檯接受檢查,到了紅線檢查檯後 ,金東旭表現得很緊張,一直喃喃自語,並一直回頭看另外 兩人,當時他們三人是排一直線依序接受檢查,我們請當事 人金東旭把行李打開,讓海關檢查,他也很配合的把行李打 開,海關也同時請金東旭出示護照,我們才發現他們是韓國 人,因為他拿韓國護照,所以海關就用英文跟他們溝通,因 為我們不會講韓語,我們發現金東旭行李裡面有四罐茶葉, 我們問他茶葉罐裡面是什麼東西,他用手勢表示可以喝的, 並以英語回答說是TEA,我們請他把其中一罐茶葉罐打開 ,拿出的是真空包裝的茶葉包,於是我們再請他把真空包裝 的茶葉包請他自行打開給我們檢查,金東旭就比手勢打叉, 並用英文說NO,海關也跟他表示說不行,一定要打開( please open) ,這時我們把他拿出來的茶葉包拿去過X光 ,發現茶葉顏色是橘中帶綠,就是橘色跟綠色混合,與一般 茶葉是橘色的不一樣,於是海關就要求他打開其中壹包,最 後他妥協就打開其中壹包,我們發現裡面全部是像冰糖的白 色結晶物,並不是他所說的茶葉。後來陸續檢查其他兩位的 行李,情形都與金東旭一樣,茶葉罐包裝也都一樣,都是標 示『觀音王』的茶葉罐,於是我們請他們三位到海關的辦公 室檢查室,我們拿出毒品測試劑,也就是安非他命的測試劑 ,檢驗真空茶葉包裡面的白色結晶物,初步測試呈現安非他 命反應,因為他們是韓國人,所以我們就開始尋找韓文通譯 ,因為當天晚上時間太晚了,所有的航空公司都已經下班了 ,無法找到通譯,所以我們就用英文先告知嫌犯的基本權利 ,他們也拒絕夜間訊問,直到隔天早上我們找到通曉韓語的
大韓航空公司、西北航空公司的職員兩位,然後被告就開始 接受訊問。」、「(辯護人問:...你查獲他們是幾點? )...,查獲時間是23時55分。」、「(辯護人問:你講 的查獲時間指何時?)就是被告三人被帶到海關辦公室檢查 室的時間。」、「(辯護人問:海關人員有製作搜索扣押筆 錄,根據搜索扣押筆錄記載,搜索時間是12時20分、扣押時 間12時40分,為何與你所述查獲時間23時55分不同?)該搜 索扣押筆錄是海關開具,因為一直找不到通譯,無法與被告 三人溝通。一般是要先做完詢問筆錄後,才開立搜索扣押筆 錄。」、「(提示偵卷73頁訂位紀錄)檢察官問:該訂位系 統是否四個人一起訂位?)是。」、「(檢察官問:其中第 5行「TKZ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表什麼 意思?)95、96、97三張連號,NX是澳門航空,TKNO 是機票號碼,此可以表示有四個人一起訂位,有三張機票是 連號。」、「(檢察官問:其中第4行編號7 「TZUH/ ZUH/ T0000-0000000/ ZUHYINHAIBOOKI NGOFFICE/ LIRUI」的意思為何?)這個應該 是購票的地點,LIRUI應該是負責賣票的人人名。」、 「(檢察官問:該資料的第一行有顯示四個人名,是否可以 看出這四人是一起訂位?還是說可能是巧合?)不可能是巧 合。這個是訂位紀錄,這是旅行社或是其他賣票的人在售出 機票的時候所鍵入的紀錄,售票之後,持票的人要先到航空 公司櫃台報到,拿這張訂位紀錄及機票請航空公司櫃台劃位 ,由這個資料可以看得出來,他們當初一定是同時持四個人 的護照到旅行社等地方買這四張機票,而且是買來回機票, 四人行程都一樣。」等語。
㈢、本院依辯護人之聲請函詢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 回覆以:95年2 月26日NX612 班機表訂時間為21:50 由澳門 起飛,23:35 抵達台北,當天實際起降時間為21:55 由澳門 起飛,23:15 抵達台北,有該公司96年3 月15日澳(中)字 第96第073 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被告於95年2 月26日晚間 11 時15 分抵達中正機場,再依證人許光明上開證述,被告 3 人為警查獲時間係該日晚間23時55分許,則自渠等3 人抵 達中正機場至為警查獲,中間僅隔40分鐘,再依卷附澳門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96年2 月13日澳(中)字第96第049 號函可 知,95年2 月26日NX612 班機旅客共155 人,被告3 人、黃 潤九均非坐於商務艙而係坐於經濟艙,故渠等尚須扣除等待 商務艙旅客下機及包括渠等在內之經濟艙旅客魚貫下飛機所 耗費之時間,及下飛機後行抵行李轉盤等待行李之時間,上 開40 分 鐘扣除該等時間後,被告3 人實際等待行李之時間
,實與正常旅客等待行李之時間無異,豈有如渠等所辯之50 分鐘之久?渠等虛構該等情節益見其情虛。況即使果等待50 分鐘之久才提領到行李,依渠等3 人行李內各有約達2 公斤 之高純度甲基安非他命而言,在我國之市價可高達至少新台 幣1 百60萬元,渠等又係受他人之託而夾帶,焉有可能僅因 等待50分鐘即在無任何運輸毒品已遭查獲之確定徵象出現前 ,即放棄渠等託運之行李及其內之高價值甲基安非他命?渠 等以此辯稱,渠等在中正機場等待行李時間約有50分鐘之久 ,若渠等明知託運行李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怎會笨笨地等待 那麼久讓警方抓云云,實無任何之合理邏輯存焉。㈣、再依卷附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6年1 月23日澳(中)字第 96第030 號函可知,96年2 月26日被告3 人與黃潤九之訂位 紀錄,該4 人為同一時間訂位,訂位時間為95年2 月26日下 午2 時41分,並透過旅行社系統訂位;該訂位紀錄,為同一 時間訂四位乘客,並回覆一個訂位代號,故無法再增加其他 訂位人數;「RR4 」代表該四位乘客均作了機位再確認,意 義為更確定搭乘該班機;「TZUH/ZUH/ T0000-0 000000/ ZUH YIN HAI BOOKING OFFICE/ LI RUI」為該訂位旅行社 、旅行社電話以及承辦訂位人姓名;000 0000000000-00 該3 張票號為連號,依實務經驗,應該為同一時間開出機票 ,買票地點與旅行社亦相同。此一函示之內容與乙○○○○ 上開證述內容完全相同,被告3 人僅以乙○○○○製作被告 金東旭之警詢筆錄內容與其實際陳述內容有上開出入,而表 示乙○○○○於本院之上開證述不實云云,反見被告心虛之 情,況乙○○○○亦有負責被告申泰求之警詢,然被告申泰 求對其警詢筆錄之記載並無爭執,可見乙○○○○並非蓄意 誣陷被告金東旭,僅係傳譯方面出現偏差失真之情形而已, 況被告金東旭之警詢筆錄確實記載被告金東旭辯稱其完全不 知毒品的事,警方並依法將筆錄內容供錄在錄音帶上,以供 存證,益可見乙○○○○並無任何誣陷被告而在本院偽證之 情形與可能。
㈤、被告3人前後供稱渠等攜帶茶葉罐入境之過程前後反覆:⑴、被告李寅杓於警詢供稱:「我26日從深圳到珠海路上有在『 加油站 』上廁所,此時有一名叫PARK CHUL YONG(即朴哲 榮)的朝鮮族男子(大概在二個月(前)認識的朋友)於26 日16時30分將上述茶葉罐放在我的車上的行李箱內。當時該 名叫PARK CHUL YONG的朝鮮族男子放茶葉罐在我的行李箱內 時『我並不知道』,直到珠海下車時,他才跟我說有放四個 茶葉罐在我的行李箱內。」(見95年度偵字第4986號卷第9 、10頁),由此供述可知,朴哲榮係在深圳到珠海路上趁被
告李寅杓不注意之際,將茶葉罐放入被告李寅杓之行李內, 被告李寅杓並未接觸到茶葉罐。嗣被告李寅杓於本院供稱: 「茶葉是95年2 月26日下午司機開自小客車載我,車內還有 朴哲榮、金東旭,快到珠海時,朴哲榮問我可不可以幫我帶 茶葉到臺灣,途中下車上廁所時,當時我們三人是有點距離 ,朴哲榮對我說茶葉在車子後車廂內,然後朴哲榮從後車廂 拿出茶葉禮盒『交給我』,當時金東旭就站在旁邊,朴哲榮 跟我有點距離,金東旭在朴哲榮旁邊,然後朴哲榮就把茶葉 放在我和金東旭二人的行李裡面,跟我們說要我們幫他帶茶 葉到臺灣。」云云(見95年7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8 頁) ,由此供述可知,朴哲榮曾將茶葉罐親自交給被告李寅杓, 然之後朴哲榮又反於常態再次將茶葉罐自行放入被告李寅杓 之行李內。觀上,足見被告李寅杓前後就朴哲榮交付茶葉罐 過程之供述顯有不一,至被告李寅杓再於本院96年1 月31日 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95年2 月26日伊、金東旭、朴哲榮 坐朴哲榮的車,於下午2 時30分至3 時許由深圳羅浮出發赴 珠海,途中快到珠海時,伊下車上廁所,再準備出發時,朴 哲榮有提到說要請伊帶茶葉至台灣給在台灣合作的旅行社廠 商,並說茶葉已放到後車廂,且已把茶葉放至伊之行李內, 後在車上朴哲榮向金東旭詢問說,這次要託伊帶至台灣給合 作的旅行社廠商的茶葉比較多,金東旭之行李是否有多餘空 間可幫其託帶茶葉云云,又與其95年7 月21日準備程序上開 所供情節相左。再查,被告李寅杓於偵訊時供稱:「我是經 由黃永國(指黃潤九)才認識卜哲榮,但該次不是他叫我去 向卜哲榮拿東西。本次黃永國沒有參與,是卜哲榮單獨委託 我。」云云(見95年度偵字第4986號卷第111 頁),嗣又於 本院95年6 月23日訊問時供稱:這次是幫黃潤九帶茶葉,前 後就其幫何人攜帶茶葉來台之供詞不一,顯不足採。又被告 李寅杓既幫人帶茶葉,然竟未探詢託付之人該茶葉要送給台 灣何位友人,而僅係被動的待在飯店,等候他人來飯店取茶 葉,顯與事理有違,足徵被告李寅杓事實上並未有為人攜帶 茶葉入台,其自始均明知所攜帶之茶葉罐內裝著係甲基安非 他命。
⑵、被告金東旭於本院供稱:「我跟朴哲榮不認識,他是請李寅 杓幫忙帶茶葉,也順便問我的行李還有沒有空間,我好意說 有空間就給他放茶葉」(見95年6 月23日訊問筆錄第6 頁) 、「我講的PARK就是朴先生,當時朴先生邊跟我講話, 朴先生自己把行李打開,將茶葉放入行李裡頭,朴先生作這 個動作時,我人在抽菸,李寅杓去上廁所沒有看到」云云( 見95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第3 頁),然被告金東旭之行李,
係置放其個人物品,倘若被告金東旭單純幫朴哲榮帶茶葉, 依常理,該茶葉罐亦係由朴哲榮交給被告金東旭,再由被告 金東旭置入個人行李內,豈有同意幫朴哲榮帶茶葉後,再由 朴哲榮趁被告金東旭抽菸之際,私自打開被告金東旭之行李 將茶葉罐放入行李之理。綜上,可見被告金東旭前開所述並 非事實,而係在掩飾其明知茶罐內裝著係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實。
⑶、被告申泰求於警詢供稱:「這些茶葉是2 月26日下午18時40 分在大陸珠海由一名朝鮮族男子所給我,交待我監控這名男 子入境後會有人至飯店找我拿這些茶葉。」、「我因為在大 陸的事業不順利,有一韓國朋友介紹我從事帶人工作,他告 訴我只要到深圳的公車站去便有人跟我接觸,告訴我接下來 要如何做,那名朝鮮族男子小個子約165 公分左眼有缺陷四 十歲左右,每次都是由另一位韓國籍朋友(HWANG WUN GOO 即黃潤九)與我聯絡我才去公車站,我並不知道茶葉中是毒 品」(見95年度偵字第4986號卷第26、27頁),復於偵訊時 供稱:「PARK CHUL YONG付我們機票,說這只是茶葉要『我 』帶進臺灣,交給臺灣的朋友」(見95年度偵字第4986號卷 第91頁),又供稱:該四罐茶葉是伊在大陸認識的朋友叫黃 永國(應指黃潤九)在珠海拿給我的云云(見95年度偵字第 4986號卷第113 頁),嗣於本院歷次訊問及審理時供稱:朴 哲榮把茶葉交給黃潤九,黃潤九再把茶葉交伊云云,前後就 單純一個帶茶葉之過程,說詞如此反覆,要無可採。㈥、被告3人所辯來台目的非惟與常情不符亦與客觀事實相悖:⑴、被告李寅杓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此次來台是護送三至四 名不認識的人通關。對方只以電話告訴我被護送的人的特徵 ,我也不是很清楚,就概略護送他們通關。」(見95年度偵 字第4986號卷第10頁)、「我們來台的目的,是受人蛇集團 委託,將想要偷渡之人,目送他們通過查驗台,任務即完成 ,之後就離開臺灣。」(見95年度偵字第4986號卷第91頁) 云云,又於本院96年2 月7 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朴哲榮 當初跟伊講工作的內容,並不需要去瞭解客人的資料云云, 惟查,依被告李寅杓前開所述,其所謂護送偷渡之人之方法 僅係用目送之方法,甚且未與對方為任何接觸,復根本不清 楚所護送之人之資料,則殊不知其目送之實益為何,如此之 目送方法豈不是增加為警查獲之風險,是被告李寅杓前開所 述,顯係虛構之詞,不足採信。
⑵、被告金東旭於偵訊中供稱:「我是來臺灣觀光順便考察高爾 夫事業」云云(見95年度偵字第4986號卷第112 頁),嗣於 本院供稱:伊主動到大陸拜訪李寅杓,李說到臺灣看看,瞭
解臺灣高爾夫業的情形云云(見95年6 月23日訊問筆錄第5 頁),然查,被告李寅杓於偵訊時供稱:「金東旭是跟著我 來臺灣,他沒有特別目的」(見95年度偵字第4986號卷第 110 頁),顯見被告金東旭前開所述,並非無疑。再者,倘 若被告金東旭果真來台要順便考察高爾夫事業,則其應有自 己之行程計畫,然其竟於偵訊中供稱:不知來台灣要住那裏 ,打算與何人接觸伊不清楚,都是李寅杓安排等情(見95年 度偵字第4986號卷第124 頁),又於本院96年2 月7 日審理 時以證人身分證伊和李寅杓自深圳出發時,伊在車上問李寅 杓若到台灣之後走散了怎麼辦,到了珠海,李寅杓開玩笑地 說,若走散的話,叫伊自己找路,後在澳門機場搭機前,李 寅杓將1 張寫有要至台灣投宿之飯店名稱即馥華飯店之紙條 交給伊,更顯見被告金東旭根本沒有在台灣考察高爾夫事業 之任何計畫,其於本院歷次陳狀表示其在泰國經營高爾夫事 業如何成功,而如此成功之高爾夫企業家反在百忙之中來台 考察之際,竟無任何考察計畫,亦無任何接見在台之從事高 爾夫事業之事業主之預先行程安排,顯見被告金東旭此行來 台根本並無考察高爾夫事業之事實,至其在泰國是否果為成 功之高爾夫事業經營者,與本案無涉。至證人即被告李寅杓 於本院96年1 月31日審理時證稱伊於95年2 月22日即有帶金 東旭一起來台考察及觀光,後因其臨時有事,才急忙於95年 2 月23日與金東旭返回深圳,這次因時間比較充裕(被告金 東旭辯稱此行來台有4 天3 夜在台停留時間),所以才又問 金東旭是否要一起來台云云,然被告3 人係於95年2 月26日 夜間11時餘始抵台,再依卷附被告3 人之電腦訂票紀錄,渠 等於95年3 月1 日即須搭乘澳門航空NX605 班機返回澳門, 則被告3 人實際在台時間僅有95年2 月27日、95年2 月28日 及不完整之95年3 月1 日,如此短暫之時間,預供經營高爾 夫事業有成之被告金東旭在台考察兼觀光,豈能令人置信? 再者,依卷附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6年1 月23日澳(中) 字第96第029 號函可知,被告李寅杓95年2 月22日上午9 時 30分透過「TZUH/ZUH/ T0000-0 000000/ ZUH YIN HAI BOOKING OFFICE/ LI RUI」之旅行社(即與朴哲榮於95年 2 月26日下午2 時41分訂購該日晚間澳門航空NX612 班機之 旅行社相同)訂購該公司NX612 班機機票,並於訂位同時作 機位確認,亦無任何修改,是以被告李寅杓早知其95年2 月 22日晚間11時22分許來台(見卷附其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 ),於次日下午4 時14分許即須離台,並非如其所證其在台 之際臨時有事,才會匆忙返回深圳,而其在此情況下猶帶被 告金東旭來台觀光,豈非令人啼笑皆非,益見被告李寅杓、
金東旭上開來台目的之辯詞為虛構。
⑶、被告申泰求於警詢、偵訊中供稱:「此次來台目的是監視穿 咖啡色外套背黑色包包的男子是否順利入境」、「我們來台 的目的,是受人蛇集團委託,將想要偷渡之人,目送他們通 過查驗台,任務即完成,之後就離開臺灣。」(見95年度偵 字第4986號卷第26、91頁),又於本院供稱黃潤九向伊說此 行受朴哲榮之託要護送2 位人士來台入境,因此託伊監視其 中1 位云云,復供稱:「我來臺灣的目的是來拿衣服的樣品 ,我是做成衣的」云云,前後就來台目供述不一,不足採信 。再者,被告申泰求自稱與黃潤九來台,且與被告李寅杓、 金東旭係在澳門機場偶然碰面,倘前開所述為真,則被告申 泰求與黃潤九應有自己之行程安排,然被告申泰求除在財政 部台北關稅局供稱:來台後準備與另二名同行伙伴在抵達飯 店時,再以電話聯絡對方取貨,對方是誰並不知道等語(見 95年度偵字第4986號卷第31頁)外,在本院審理將近1 年之 期間,竟全然無從供出其來台後預定投宿何旅館並提出訂房 紀錄以實其說,況若其果真如在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所供預計 與被告李寅杓、金東旭住宿同一飯店,觀以被告3 人與黃潤 九係一同訂機位,則被告3 人與黃潤九亦本應住宿同一飯店 ,而被告申泰求供稱係在澳門機場踫到被告李寅杓、金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