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204號
TYDV,106,司繼,1204,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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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04號
聲 明 人 鍾絲恩
法定代理人 鍾廷
      倪巧貞
被 繼承人 鍾文通(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鍾文通之合法繼承人 ,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6 月1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 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鍾文通於106 年6 月11日死亡,繼承於此 時而開始,而被繼承人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 鍾廷鍾佩容鍾嘉鴻、鍾慈音等四人,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之二親等直系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此有聲明人提出 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之親 屬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而被繼承人之子女鍾廷鍾佩容已 聲明,惟尚有鍾嘉鴻、鍾慈音二人未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 承權等情,復經本院查明無訛。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 法定繼承人親等近者並未均拋棄其繼承權,則屬次親等直系 血親卑親屬之聲明人,自未取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當無拋 棄繼承可言。故本件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渠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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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