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134號
TYDV,106,司繼,1134,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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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34號
聲 明 人 楊曜駿
      楊晞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高金(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楊曜駿楊晞係被繼承人高金之 孫,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 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及聲明人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 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高金於106 年1 月23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 子女高致娟朱裕蓉高崇仁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目前 因有待補正事項,故尚未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高金一親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當中,尚有次子朱育德之代位繼承人 黃榮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業經本院職權查詢其戶籍資料, 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人高金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即代位繼承次子朱育德黃榮志)尚未全體均拋棄繼承 權。而聲明人楊曜駿楊晞既為被繼承人高金之次親等直系 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高金之 繼承人甚明。聲明人楊曜駿楊晞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 ,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 ,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倘嗣後第一順序親等近者全體均拋 棄繼承後,本院將以函文通知次順序之繼承人,屆時再依法 拋棄繼承即可,毋庸提前向法院為拋棄繼承聲明,附此說明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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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