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庚○○
乙○○
甲○○
亞士都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丁○○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二新竹縣湖口鄉○○段706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58」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分之7780」,備考「亞士都營造有限公司持份10000分之486、甲○○持份10000分之486、丁○○持份10000分之243、辛○○持份10000分之243」之記載,應更正為「亞士都營造有限公司、甲○○、丁○○、辛○○、乙○○之持分合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 官以裁定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 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 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亦明文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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