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69號
SCDV,90,重訴,69,200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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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 訴人即
被   告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0年重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金額為54,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1,
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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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