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 訴人即
被 告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0年重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金額為54,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1,
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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