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99號
SCDM,96,訴,299,200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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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6172號),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
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偽造印章及 編號二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其於民國91年至94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 竟於於94年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光頭」之成年男子與傅淑云(另案由本院審理中)聯繫, 傅淑云再委託韓玉潔(另案由本院審理中),彼等共同基於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甲○○以新臺幣(下同) 50,000元為代價,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韓玉潔偽造 甲○○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426,597 元屬 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證明甲○○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 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 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甲○○9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再於94年10月 下旬推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光頭」之成年男子持向設 於桃園市○○路476號3樓之5 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消費金融 部桃園區中心(下稱富邦銀行)申辦信用貸款400,000 元, 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富邦銀行及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 陷於錯誤,誤認甲○○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於 94年11月4日准予核貸400,000元。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應 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1:
⑴、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章1枚




⑵、偽造之「王家祥」印章1枚
⑶、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 用章」1枚
編號2:
⑴、偽造之甲○○員工在職證明書(已交付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消費金融部桃園區中心)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 祥」印文各1枚
⑵、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已交付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消費金融部桃園區 中心)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 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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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