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
年度偵緝字第二號),並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
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
院刑事第九法庭再開協商程序,被告在此之前應依協商內容,提
出已向公益團體即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捐款
新臺幣二十萬元之憑證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