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792號
SCDM,95,訴,792,2007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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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被   告 黃竪豪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李明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
第二六四六號、第二八二六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
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甲○○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不相當之 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除編號二二以 外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 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二所示之物,沒收 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竪豪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不相當之 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二以外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 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嗣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黃竪豪則於 九十五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移送本院審理中(均未 構成累犯)。
(二)緣丙○○(另行審結,其對外自稱「皓哥」、「歪哥」、 「呂先生」、「楊先生」、「楊仔」、「圓歪」等)基於 借貸金錢而取得與原本不相當重利為常業之犯意,自九十 三年初某日許,在新竹市○○街八四巷一號,經營俗稱「 地下錢莊」之放款業務,以在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報紙刊 登放款廣告,或經由他人介紹等方式,招徠需款孔急或輕



率、無經驗之人,從事重利放款業務。嗣於同年六月間某 日起,連清政(對外自稱「小布(部)」、「阿布(部) 」、「瘋狗」等,另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中)、 甲○○(對外自稱「小單(丹)」、「阿炫」等)、黃竪 豪(對外自稱「阿元(圓)」、「包子」等)等人分別加 入上開地下錢莊,與丙○○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由丙○○出資,於如附表一各編號「借款時間及 地點欄」所示之時、地,利用各編號所示之庚○○等人急 迫之際,由庚○○等人依各編號「借款方式欄」所示之方 法,分別約定以該欄所示之借款、計息方法,向丙○○等 人借貸金錢、支付利息,並依指示簽發各該欄所示之借款 金額二至四倍不等面額之本票、同本票金額之保管條、借 據,交付身分證件等物供作擔保,丙○○等人並按期收取 各該欄所示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恃此為生,以之 為業(詳細內容均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又其等為順 利收回借款與利息,復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概括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七、九、十、十六 、二十號「討債時間及地點欄」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 一各編號「討債手法欄」所示之方法,恐嚇庚○○等人, 致該等被害人均心生畏懼。嗣於九十五年五月二日九時十 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分別在新竹市○○街八四巷一號查 獲丙○○、連清政甲○○黃竪豪及丁○○等人,及在 丙○○位於新竹市○○街一二三巷一八弄二九號住處、停 放在其位於新竹市○○街二二0號住處之車牌號碼000 六-JT號自用小客車內、連清政位於新竹縣新豐鄉○○ 村○○鄰○○路二四巷一三號住處內搜索後,分別扣得其 等所有、供犯重利及恐嚇行為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二二 以外)所示之物(數量、所有人為何均詳附表二所載)。(三)又甲○○明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不得持有具 殺傷力之子彈,竟未經許可,基於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犯 意,於九十二年間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某不詳營區內, 拾獲具有殺傷力之制式九0手槍子彈共七顆後,即未經許 可而持有之。嗣於九十五年五月二日九時十分許,經警持 搜索票至其位於新竹市○區○○街三一一巷一二弄二號住 處內搜索,並在該處房間衣櫃抽屜內查獲如附表二編號二 二所示之上開子彈,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二)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修正前 刑法第五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附記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竪豪部分之協商合意內容除其願受前開主文所 示之科刑之宣告外,並已向聲請人所指定之公益團體即財 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及財團法人創世 社會福利基金會,分別捐款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 共計五十萬元)一節,有被告黃竪豪所提出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二紙附卷可參。
(二)附表三所示之物,或被告等人否認為其等所有,且無證據 證明係其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與本案無關、或非本 案所扣押者,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以上均附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蕭惠婷
審判長法官 楊麗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惠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借款時間│借 款 方 式 │討債時間│討 債 手 法│
│ │ │及地點 │ │及地點 │ │
├──┼───┼────┼─────────┼────┼─────────┤
│ 一 │庚○○│㈠93年初│①庚○○依報紙廣告│無 │無 │
│ │ │某日 │ ,撥打0000000000│ │ │
│ │ │ │ 號電話與丙○○(│ │ │
│ │ │不詳處所│ 自稱「歪哥」)聯│ │ │
│ │ │ │ 絡後,向其借款新│ │ │
│ │ │ │ 臺幣(下同)2萬 │ │ │
│ │ │ │ 元。 │ │ │
│ │ │ │②預扣利息4000元,│ │ │
│ │ │ │ 實拿1萬6000元; │ │ │
│ │ │ │ 利息以10天為1期 │ │ │
│ │ │ │ ,每期利息4000元│ │ │
│ │ │ │ ,遲繳利息1天罰 │ │ │
│ │ │ │ 金500元。 │ │ │
│ │ │ │③簽發6萬元本票及 │ │ │
│ │ │ │ 同本票金額保管條│ │ │
│ │ │ │ 各1張、質押身分 │ │ │
│ │ │ │ 證1張。 │ │ │
│ │ │ │④已繳清利息及本金│ │ │
│ │ │ │ ,並取回上開本票│ │ │
│ │ │ │ 及身分證。 │ │ │
│ │ │ │⑤由丙○○出資、放│ │ │
│ │ │ │ 、收款。 │ │ │
│ │ ├────┼─────────┼────┼─────────┤
│ │ │㈡93年4 │①庚○○依上欄借款│無 │無 │
│ │ │月間某日│ 方式,向丙○○借│ │ │
│ │ │ │ 款4萬元。 │ │ │
│ │ │不詳處所│②預扣利息8000元,│ │ │
│ │ │ │ 實拿3萬2000元; │ │ │
│ │ │ │ 利息以10天為1期 │ │ │
│ │ │ │ ,每期利息8000元│ │ │
│ │ │ │ 。 │ │ │
│ │ │ │③簽發12萬元本票及│ │ │
│ │ │ │ 同本票金額保管條│ │ │
│ │ │ │ 各1張。 │ │ │
│ │ │ │④已還清借款。 │ │ │
│ │ │ │⑤丙○○出資、放、│ │ │
│ │ │ │ 收款。 │ │ │




│ │ ├────┼─────────┼────┼─────────┤
│ │ │㈢93年年│①庚○○依上欄借款│93年年底│丙○○以電話向吳姵│
│ │ │底某日 │ 方式,向丙○○借│~94年年│芬催討借款,恐嚇吳│
│ │ │ │ 款6萬元。 │初某日 │姵芬全家要小心一點│
│ │ │不詳處所│②預扣利息1萬2000 │ │等語後,命真實姓名│
│ │ │ │ 元,實拿4萬8000 │以電話為│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 │ │ │ 元;利息以10天為│之,並至│數名,至庚○○住處│
│ │ │ │ 1期,每期利息1萬│新竹縣新│向其夫戴尹鈞催討借│
│ │ │ │ 2000元。 │豐鄉上坑│款,並以放龍炮、於│
│ │ │ │③簽發18萬元本票及│村8鄰坑 │住家鐵門上噴灑「幹│
│ │ │ │ 同本票金額保管條│子口516 │!借錢還錢!不要連│
│ │ │ │ 各1張。 │號 │累鄰居」等字樣及塗│
│ │ │ │④已支付利息(約1 │ │畫烏龜圖案、放火燒│
│ │ │ │ 期)1萬2000元。 │ │燬車輛(惟誤燒損其│
│ │ │ │⑤丙○○出資、放、│ │鄰居所有自用小客車│
│ │ │ │ 收款。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 │)等方式暴力討債;│
│ │ │ │ │ │又將戴尹鈞之身分證│
│ │ │ │ │ │影本後,以其名義申│
│ │ │ │ │ │辦行動電話門號供己│
│ │ │ │ │ │使用,致戴尹鈞遭電│
│ │ │ │ │ │信公司催討通話費,│
│ │ │ │ │ │而致庚○○及其夫戴│
│ │ │ │ │ │尹鈞均心生畏懼,經│
│ │ │ │ │ │戴尹鈞報警處理後,│
│ │ │ │ │ │於94年初某日代吳姵│
│ │ │ │ │ │芬還清借款。 │
│ │ ├────┼─────────┼────┼─────────┤
│ │ │㈣95年4 │①庚○○透過友人介│無 │無 │
│ │ │月間某日│ 紹,撥打00000000│ │ │
│ │ │ │ 16號電話向黃竪豪│ │ │
│ │ │庚○○友│ (自稱「阿元」)│ │ │
│ │ │人位於中│ 借款3萬7500元。 │ │ │
│ │ │華路1段 │②預扣利息7500元 │ │ │
│ │ │某不詳檳│ ,實拿3萬元;利 │ │ │
│ │ │榔攤 │ 息以10天為1期, │ │ │
│ │ │ │ 每期利息7500元,│ │ │
│ │ │ │ 遲繳利息1天罰金 │ │ │
│ │ │ │ 1000元。 │ │ │
│ │ │ │③簽發3萬5000元本 │ │ │




│ │ │ │ 票2張及同本票金 │ │ │
│ │ │ │ 額保管條、質押身│ │ │
│ │ │ │ 分證1張。 │ │ │
│ │ │ │④已支付利息(1期 │ │ │
│ │ │ │ )7500元。 │ │ │
│ │ │ │⑤由丙○○出資,黃│ │ │
│ │ │ │ 竪豪放、收款。 │ │ │
├──┼───┼────┼─────────┼────┼─────────┤
│ 二 │癸○○│93年6月 │①癸○○依聯合報上│無 │無 │
│ │ │間某日 │ 廣告,撥打電話向│ │ │
│ │ │ │ 丙○○(自稱「呂│ │ │
│ │ │不詳處所│ 先生」或「皓哥」│ │ │
│ │ │ │ )借款3萬元。 │ │ │
│ │ │ │②預扣利息4500元,│ │ │
│ │ │ │ 實拿2萬5500元; │ │ │
│ │ │ │ 利息以10天為1期 │ │ │
│ │ │ │ ,每期利息4500元│ │ │
│ │ │ │ 。 │ │ │
│ │ │ │③簽發不詳金額本票│ │ │
│ │ │ │ 、同本票金額保管│ │ │
│ │ │ │ 條及借據數張、質│ │ │
│ │ │ │ 押身分證1張。 │ │ │
│ │ │ │④95年1月起每月支 │ │ │
│ │ │ │ 付利息15萬元(至│ │ │
│ │ │ │ 被告等查獲之95年│ │ │
│ │ │ │ 5月2日,約已支付│ │ │
│ │ │ │ 60 萬元),在此 │ │ │
│ │ │ │ 之前則每10天支付│ │ │
│ │ │ │ 5萬元。 │ │ │
│ │ │ │⑤由丙○○出資、放│ │ │
│ │ │ │ 款,甲○○、連清│ │ │
│ │ │ │ 政、黃竪豪收款。│ │ │
│ │ │ │⑥癸○○其後並依上│ │ │
│ │ │ │ 揭借款及計息方式│ │ │
│ │ │ │ ,再借款以還前款│ │ │
│ │ │ │ ,陸續向丙○○借│ │ │
│ │ │ │ 款5萬元、10萬元 │ │ │
│ │ │ │ 不等金額,而達50│ │ │
│ │ │ │ 萬元,並均簽發不│ │ │
│ │ │ │ 詳金額本票及同本│ │ │




│ │ │ │ 票金額保管條數張│ │ │
│ │ │ │ 。 │ │ │
├──┼───┼────┼─────────┼────┼─────────┤
│ 三 │午○○│㈠93年底│①午○○依報紙廣告│無 │無 │
│ │ │ 某日 │ ,撥打0000000000│ │ │
│ │ │ │ 號電話向連清政(│ │ │
│ │ │午○○借│ 自稱「小布」)借│ │ │
│ │ │款當時住│ 款1萬元。 │ │ │
│ │ │所 │②預扣利息2000元,│ │ │
│ │ │ │ 實拿8000元;利息│ │ │
│ │ │ │ 以10天為1期,每 │ │ │
│ │ │ │ 期利息2000元,遲│ │ │
│ │ │ │ 繳利息1天罰金500│ │ │
│ │ │ │ 元。 │ │ │
│ │ │ │③簽發4萬元本票及 │ │ │
│ │ │ │ 同本票金額保管條│ │ │
│ │ │ │ 各1張、質押身分 │ │ │
│ │ │ │ 證、汽車駕照各1 │ │ │
│ │ │ │ 張。 │ │ │
│ │ │ │④共已支付利息(2 │ │ │
│ │ │ │ 期)4 000元,繳 │ │ │
│ │ │ │清本金1萬元,並取 │ │ │
│ │ │ │ 回上揭本票、保管│ │ │
│ │ │ │ 條及身分證件。 │ │ │
│ │ │ │⑤由丙○○出資,連│ │ │
│ │ │ │ 清政放款,連清政│ │ │
│ │ │ │ 及甲○○共同收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㈡94年3 │午○○依上欄借款及│無 │無 │
│ │ │月間某日│計息方式,再向連清│ │ │
│ │ │ │政借款1萬元(預扣 │ │ │
│ │ │午○○借│利息2000元,實拿80│ │ │
│ │ │款當時住│00元),並簽發4萬 │ │ │
│ │ │所 │元本票及同本票金額│ │ │
│ │ │ │之保管條各1張、質 │ │ │
│ │ │ │押身分證、汽車駕照│ │ │
│ │ │ │各1張,僅支付不詳 │ │ │
│ │ │ │期數之利息,未繳清│ │ │




│ │ │ │本金;仍由丙○○出│ │ │
│ │ │ │資,連清政放款,連│ │ │
│ │ │ │清政及甲○○共同收│ │ │
│ │ │ │款。 │ │ │
│ │ ├────┼─────────┼────┼─────────┤
│ │ │㈢94年5 │午○○依上欄借款及│⑴94年12│連清政於借款後即使│
│ │ │月間某日│計息方式,再向連清│月24日11│午○○申辦手機及易│
│ │ │ │政借款1萬元(預扣 │時16分許│付卡用以抵償借款利│
│ │ │午○○借│利息2000元,實拿80│ │息,午○○遂前往辦│
│ │ │款當時住│00元),僅支付不詳│以電話為│理亞太電信門號共5 │
│ │ │所 │期數之利息,未繳清│之 │支、遠傳及和信電信│
│ │ │ │本金,惟承上欄業已│ │門號各1支,並交予 │
│ │ │ │交付利息共約10餘萬│ │連清政連清政復要│
│ │ │ │元,嗣午○○要求連│ │求午○○辦理金融通│
│ │ │ │清政將本金5000元交│ │儲存款簿用以抵償利│
│ │ │ │還,並承前計息方式│ │息,午○○遂與其夫│
│ │ │ │,共計向連清政借款│ │卯○○(借款方式見│
│ │ │ │1萬元;仍由丙○○ │ │本附表編號七)至華│
│ │ │ │出資,連清政放款,│ │南銀行申辦帳戶供連│
│ │ │ │連清政甲○○共同│ │清政使用;連清政又│
│ │ │ │收款。 │ │使午○○擔任本附表│
│ │ │ │ │ │編號四被害人寅○○│
│ │ │ │ │ │之假保人,藉此取得│
│ │ │ │ │ │不法價金1萬6000元 │
│ │ │ │ │ │,由連清政取走1萬 │
│ │ │ │ │ │2000元用以抵償借款│
│ │ │ │ │ │及利息。嗣於左列⑴│
│ │ │ │ │ │時間,丙○○及連清│
│ │ │ │ │ │政共同以電話向曾莉│
│ │ │ │ │ │雯催討借款,丙○○│
│ │ │ │ │ │並向其恫嚇稱:「你│
│ │ │ │ │ │現在是幹啥小!你媽│
│ │ │ │ │ │老雞巴!要欠多久啊│
│ │ │ │ │ │?幹!你這兩天沒生│
│ │ │ │ │ │出來你試試看!」等│
│ │ │ │ │ │語,致午○○心生恐│
│ │ │ │ │ │懼。 │
│ │ │ │ ├────┼─────────┤
│ │ │ │ │⑵94年12│連清政率真實姓名年│
│ │ │ │ │月初某日│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




│ │ │ │ │ │名至午○○住處潑灑│
│ │ │ │ │午○○當│油漆。 │
│ │ │ │ │時住處 │ │
│ │ │ │ ├────┼─────────┤
│ │ │ │ │⑶95年4 │連清政帶同一名真實│
│ │ │ │ │月5日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 │ │ │ │ │男子至午○○住處催│
│ │ │ │ │午○○當│討借款,令午○○心│
│ │ │ │ │時住處 │生畏怖而舉家遷移。│
├──┼───┼────┼─────────┼────┼─────────┤
│ 四 │寅○○│㈠94年5 │①寅○○依聯合報上│⑴94年10│連清政先以電話向侯│
│ │ │月間某日│ 廣告撥打00000000│月間某日│廉剛催討借款,並以│
│ │ │ │ 22號電話向連清政│ │髒話辱罵、要至其家│
│ │ │新竹市經│ (自稱「小布」)│不詳處所│中、要其手腳、性命│
│ │ │國路某不│ 借款3萬元。 │ │等語恐嚇寅○○,並│
│ │ │詳處所 │②預扣利息6000元,│ │命其至當鋪借款10萬│
│ │ │ │ 實拿2萬4000元; │ │元清償債務。 │
│ │ │ │ 利息以10天為1期 ├────┼─────────┤
│ │ │ │ ,每期利息6000元│⑵94年11│連清政以電話向侯廉│
│ │ │ │ ,遲繳利息1天罰 │月29日17│剛催討借款,並恫嚇│
│ │ │ │ 金2000元。 │時43分許│稱:「幹你娘雞巴!│
│ │ │ │③簽發12萬元本票及│ │操你媽!給我注意一│
│ │ │ │ 同本票金額保管條│以電話為│點!你不要跟我講一│
│ │ │ │ 各1張、質押身分 │之 │堆,下一期你錢跟我│
│ │ │ │ 證、健保卡各1張 │ │慢,他媽我一次讓你│
│ │ │ │ (其後取回身分證│ │死,你娘勒!你不用│
│ │ │ │ )。 │ │打電話給跟我講喲!│
│ │ │ │④支付利息(約16期│ │你不用接我電話的!│
│ │ │ │ )約9萬6000元, │ │操他媽害我等多久呀│
│ │ │ │ 並還清本金。 │ │!幹你娘試試看呀!│
│ │ │ │⑤由丙○○出資,連│ │要玩大家來玩呀!」│
│ │ │ │ 清政放款,連清政│ │等語,致寅○○心生│
│ │ │ │ 及甲○○共同收款│ │畏懼,並要求午○○│
│ │ │ │ 。 │ │擔任假保人,而使侯│
│ │ │ │ │ │廉剛製作假資料申請│
│ │ │ │ │ │戶籍謄本及相關證件│
│ │ │ │ │ │,向銀行辦理貸款,│
│ │ │ │ │ │惟因寅○○申請貸款│
│ │ │ │ │ │失敗而未果;連清政
│ │ │ │ │ │復要求寅○○開立郵│




│ │ │ │ │ │局帳戶供其使用,嗣│
│ │ │ │ │ │因寅○○未申請而未│
│ │ │ │ │ │果。 │
│ │ │ │ ├────┼─────────┤
│ │ │ │ │⑶94年12│連清政以電話向侯廉│
│ │ │ │ │月26日22│剛催討借款,並恫嚇│
│ │ │ │ │時12分許│稱:「他媽的!想死│
│ │ │ │ │ │了是嗎?你不用給我│
│ │ │ │ │以電話為│裝可憐啦!他媽的!│
│ │ │ │ │之 │今天你給我8萬快拿 │
│ │ │ │ │ │出來!你給我虎爛的│
│ │ │ │ │ │電話以為我不曉得是│
│ │ │ │ │ │不是?…錢呢?你不│
│ │ │ │ │ │要跟我講現在沒錢命│
│ │ │ │ │ │給你,來呀!命拿來│
│ │ │ │ │ │呀!你看我敢不敢砍│
│ │ │ │ │ │,你現在站在我前面│
│ │ │ │ │ │我一棍子就轟死你!│
│ │ │ │ │ │…我管你!今天錢給│
│ │ │ │ │ │我生出來就對了啦!│
│ │ │ │ │ │你以為我不敢動你是│
│ │ │ │ │ │不是?明天下午又沒│
│ │ │ │ │ │有勒?要不是我剛去│
│ │ │ │ │ │臺北他媽的我殺到你│
│ │ │ │ │ │那邊去我告訴你!不│
│ │ │ │ │ │然你就跟我躲好一點│
│ │ │ │ │ │!吃飽一點!到時候│
│ │ │ │ │ │沒有看你是要一隻手│
│ │ │ │ │ │還是一隻腳給我!」│
│ │ │ │ │ │等語,致寅○○心生│
│ │ │ │ │ │畏懼不敢返家。 │
│ │ ├────┼─────────┼────┼─────────┤
│ │ │㈡95年4 │①寅○○依報紙廣告│無 │無 │
│ │ │月28日 │ 撥打0000000000號│ │ │
│ │ │ │ 電話向連清政(自│ │ │
│ │ │不詳處所│ 稱「小布」)借款│ │ │
│ │ │ │ 3萬元。 │ │ │
│ │ │ │②預扣利息9000元,│ │ │
│ │ │ │ 實拿2萬1000元; │ │ │
│ │ │ │ 利息以10天為1期 │ │ │




│ │ │ │ ,每期利息9000元│ │ │
│ │ │ │ 。 │ │ │
│ │ │ │③簽發12萬元本票、│ │ │
│ │ │ │ 質押健保卡1張( │ │ │
│ │ │ │ 即於上欄交付尚未│ │ │
│ │ │ │ 取回)。 │ │ │
│ │ │ │④尚未支付本金、利│ │ │
│ │ │ │ 息。 │ │ │
│ │ │ │⑤由丙○○出資,連│ │ │
│ │ │ │ 清政放款(尚未收│ │ │
│ │ │ │ 款)。 │ │ │
├──┼───┼────┼─────────┼────┼─────────┤
│ 五 │徐淑萍│94年7月 │徐淑萍撥打00000000│94年9月 │連清政率真實姓名年│
│ │(已歿│間某日 │22號電話與連清政(│初某日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
│ │) │ │綽號「小布」)聯絡│ │名,至徐淑萍位於新│
│ │ │不詳處所│後,以不詳計息方式│徐淑萍位│竹縣湖口鄉某不詳住│
│ │ │ │向連清政借款95萬元│於新竹縣│處,噴灑「陸思宜還│
│ │ │ │,並質押其嫂嫂陸思│湖口鄉某│錢」等字樣,並以電│
│ │ │ │宜之身分證1張。 │不詳住處│話向陸思宜催討借款│
│ │ │ │ │ │,致其心生畏懼。徐│
│ │ │ │ │ │淑萍其後偕其夫、女│
│ │ │ │ │ │三人,燒炭自殺皆身│
│ │ │ │ │ │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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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彭李玉│94年8月 │①巳○○○依報紙廣│⑴94年12│丙○○以電話向彭李│
│ │梅 │間某日 │ 告,撥打00000000│月19日16│玉梅催討借款,向其│
│ │ │ │ 22號電話,向連清│時14分許│恫嚇稱:「你是要我│
│ │ │不詳處所│ 政(自稱「小布」│ │們等多久?幹你娘!│
│ │ │ │ )借款5萬元。 │以電話為│錢不還出來老子去找│
│ │ │ │②預扣利息1萬元, │之 │你!」等語令彭李玉│
│ │ │ │ 實拿4萬元;利息 │ │梅心生恐懼。 │
│ │ │ │ 以10天為1期,每 ├────┼─────────┤
│ │ │ │ 期利息1萬元,遲 │⑵95年1 │連清政以電話向彭李│
│ │ │ │ 繳利息1天罰金200│月3日15 │玉梅催討借款,並由│
│ │ │ │ 0元。 │時5分許 │丙○○以臺語髒話辱│
│ │ │ │③簽發不詳金額本票│ │罵巳○○○,致其心│
│ │ │ │ 及同本票金額保管│以電話為│生畏懼;連清政並命│
│ │ │ │ 條各1張、質押不 │之 │巳○○○交付其夫彭│
│ │ │ │ 詳金額之支票1張 │ │榮光所有之土地所有│
│ │ │ │ 、健保卡1張。 │ │權狀影本,供其辦理│




│ │ │ │④支付不詳期數利息│ │貸款之用。 │
│ │ │ │ 約30萬元,並已繳│ │ │
│ │ │ │ 清本金。 │ │ │
│ │ │ │⑤由丙○○出資,連│ │ │
│ │ │ │ 清政放、收款。 │ │ │
│ │ │ │⑥巳○○○其後並依│ │ │
│ │ │ │ 上揭借款及計息方│ │ │
│ │ │ │ 式,陸續向連清政│ │ │
│ │ │ │ 借款共約21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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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卯○○│94年9月 │①卯○○透過其妻曾│⑴95年2 │連清政於借款後即使│
│ │ │初某日 │ 莉雯(即本附表編│月23日19│卯○○及其妻午○○│
│ │ │ │ 號三之被害人)介│時45分許│(詳見本附表編號四│
│ │ │不詳處所│ 紹,向連清政(自│ │)辦理金融通儲存款│
│ │ │ │ 稱「阿布」)借款│以電話為│簿用以抵償利息,二│
│ │ │ │ 1萬5000元。 │之 │人不敢不從,而至華│
│ │ │ │②預扣利息4000元,│ │南銀行申辦帳戶供連│
│ │ │ │ 實拿1萬1000元; │ │清政使用。嗣於左列│
│ │ │ │ 利息以10天為1期 │ │⑴之時間,連清政撥│
│ │ │ │ ,每期利息4000元│ │打電話向卯○○催討│
│ │ │ │ ,遲繳利息1天罰 │ │借款,並恐嚇稱:「│
│ │ │ │ 金500元。 │ │…若不還錢,伊現在│
│ │ │ │③簽發6萬元本票及 │ │找到一家保險,你們│
│ │ │ │ 同本票金額保管條│ │自殺照賠啊!我跟你│
│ │ │ │ 各1張、質押身分 │ │講」等語,致卯○○│
│ │ │ │ 證、健保卡各1張 │ │心生畏懼。 │
│ │ │ │ 、郵局存摺1本及 ├────┼─────────┤
│ │ │ │ 印章1個。 │⑵95年2 │連清政撥打電話向孫│
│ │ │ │④於94年10月間已支│、3月間 │福勝催討借款,並恐│
│ │ │ │ 付利息、罰金約10│某日 │嚇稱:還欠3萬元, │
│ │ │ │ 餘萬元。 │ │不給錢就會把事情弄│
│ │ │ │⑤由丙○○出資,連│以電話為│得很大等語,令孫福
│ │ │ │ 清政放款,連清政│之 │勝心生畏怖。 │
│ │ │ │ 、黃竪豪甲○○├────┼─────────┤
│ │ │ │ 共同收款。 │⑶95年3 │連清政夥同黃竪豪至│
│ │ │ │ │月中旬某│卯○○住處,令孫福
│ │ │ │ │日 │勝至巷口,恐嚇孫福
│ │ │ │ │ │勝還錢,令卯○○極│
│ │ │ │ │卯○○當│度恐懼。 │
│ │ │ │ │時住所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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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⑷95年4 │連清政夥同甲○○至│
│ │ │ │ │月6日 │卯○○住處,甲○○
│ │ │ │ │ │並恐嚇稱:再不還錢│
│ │ │ │ │卯○○當│就給你們好看,到時│
│ │ │ │ │時住處 │不知道怎麼死都不知│
│ │ │ │ │ │道等語,致卯○○心│
│ │ │ │ │ │生畏懼,終至舉家遷│
│ │ │ │ │ │居避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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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亥○○│94年11月│①亥○○透過友人介│無 │無 │
│ │ │間某日 │ 紹,向甲○○(自│ │ │
│ │ │ │ 稱「阿炫」)借款│ │ │
│ │ │新竹市虎│ 5萬元。 │ │ │
│ │ │林街84巷│②預扣利息7500元,│ │ │
│ │ │1號 │ 實拿4萬2500元; │ │ │
│ │ │(被告楊│ 利息以10天為1期 │ │ │
│ │ │澤皓等人│ ,每期利息7500元│ │ │
│ │ │之放款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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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