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 告 興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 甲○○
被 告 竣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
台幣(下同)1,210,574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按年利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已繳納裁判費12,187元。惟因原告其後
又擴張前揭聲明請求金額為1,219,398 元,如按此金額計算,則
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故原告尚應再補繳差額8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官 陳麗玲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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