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協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 第986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本院96年度執全水字第671 號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提起訴訟等語,並提出 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986 號民事裁定1 份、土地登記第二類 謄本2 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6 份等影本為證。三、經查: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986 號民事裁 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後,業於96年5 月17日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起訴狀影本可證,揆諸首開說明 ,其本案訴訟既已繫屬於法院,自無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