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802號
TYDV,106,司票,5802,20170725,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802號
聲 請 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瑞真羅榮貴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合計之票面金額及欲請求之金額皆
  為新臺幣(下同)12,942,635元,顯與系爭三紙本票合計之
  票面金額為11,868,529元不同。
二、故請表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若干。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