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或第2 條 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 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557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達永興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萬華區,有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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