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定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怡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佳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耀星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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