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聲寶股
份有限公司、丁○○、啟航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5年重智字第
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貳萬玖
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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