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8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律師
被 告 戊○○○
丁○○
丙○○
甲○○
乙○○
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 代理 人 董晴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