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278號
PCDV,95,訴,1278,2007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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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8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律師
被   告 戊○○○
      丁○○
      丙○○
      甲○○
      乙○○
      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 代理 人 董晴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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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