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九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錫偉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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