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44號
PCDV,94,建,44,2007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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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九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錫偉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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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