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6年度,658號
PCDM,96,交簡,658,2007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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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交簡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6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欄所引用之證據應更正「⒉證人陳協昌之證述 」、並補充「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2 紙(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第C00000000 號 )、和解書1 紙、現場照片12幀。」外,其餘犯罪事實、證 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飲用酒類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 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 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 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抽血酒精濃度檢測值達155.1mg/ 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屬動力交通工具之機車, 雖未發生交通事故,但對交通安全已生危害,及犯後坦承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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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96年度偵字第6458號 │
│  被 告 甲○○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
│          住 臺北縣新莊市○○路649巷13弄19號4樓│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飲酒後不應駕駛車輛,於民國96年1 │
│ 月11日上午3時許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仍於 │
│ 酒後騎乘機車(車號GDL--459號),嗣於同日下午7時7分許 │
│ ,行經台北縣新莊市豐年國小旁第50158號電線桿處,不慎 │
│ 自後撞擊由陳協昌所駕駛之自小貨車(車號5127--KG)右側 │
│ 保險桿後倒地受傷,案經警員到場處理並送往署立台北醫院 │
│ 救治並實施抽血酒精濃度檢測值達155.1mg/dl(換算呼氣值 │
│ 為0.78 mg/l)而查獲。 │
│ 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
│二、證據清單:1.被告甲○○自白。 │
│ 2.證人陳謝昌證述。 │
│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及現場圖。 │
│ 4.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
│ 5.被告經警員送往台北醫院實施抽血酒精檢測, │
│ 測試值達155.1 mg\dl,有酒精測試檢驗單一 │
│ 紙在卷可稽。換算呼氣酒精測試值為0.78mg/l │
│ 。依一般人呼氣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55MG\L以 │
│ 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即已達不 │
│ 能安全駕駛之狀況,被告酒精測試值已逾上開 │
│ 標準,且有肇事之事實,足認被告已不能安全 │
│ 駕駛交通工具。 │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 │
│ 之罪嫌。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
│           檢察官 高 智 美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




│              書記官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
│。 │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
│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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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