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88號
CHDV,96,除,188,200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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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甲○○○○○○
            115
訴訟代理人 乙○○
            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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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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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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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文華食品工廠翁│臺中商業銀行田│95年12月30日 │96,000元 │TGA0000000 │ │
│ │荊珍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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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