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492號
CHDV,96,票,492,2007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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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巨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巨高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巨高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票號:CH247278)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
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
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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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