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6年度,9號
CHDV,96,法,9,200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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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捐助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3月31日召開第2屆第 1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增列美光教會於 和美教會之後,即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 ,並經彰化縣政府於96年4月27日以府民宗字第096008191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檢具聲請人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第 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第2屆董事名冊 、新舊條文對照表及彰化縣政府96年4月27日府民宗字第096 0081915號函等件為證,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 對照表所示修正前之條文為修正後之條文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後 之條文所示,該條文僅增列美光教會於和美教會之後,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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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一條 │
├────────────┬────────────┤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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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
│(以下簡稱本法人)。 │(以下簡稱本法人)。 │
│本法人屬下各教會及機構如│本法人屬下各教會及機構如│
│下: │下: │
│彰化、向陽、永福、蘭大衛│彰化、向陽、永福、蘭大衛│
│紀念、梅鑒霧紀念、中山、│紀念、梅鑒霧紀念、中山、│
│彰山、花壇、白沙、秀水、│彰山、花壇、白沙、秀水、│
│草港、鹿港、東興、和美、│草港、鹿港、東興、和美、│
│美光、溪湖、萬豐、梧鳳、│溪湖、萬豐、梧鳳、新水、│
│新水、合興、萬興、員林、│合興、萬興、員林、和平、│
│和平、員東路、大同、永靖│員東路、大同、永靖、聖約│
│、聖約翰、社頭、田中、北│翰、社頭、田中、北斗、溪│
│斗、溪州、二水、二林、原│州、二水、二林、原斗、竹│
│斗、竹塘、大城、草湖、仁│塘、大城、草湖、仁愛、王│
│愛、王功、育英、芳苑、路│功、育英、芳苑、路上等教│
│上、新原等教會及機構:傳│會及機構:傳道部、教育部│
│道部、教育部、大專事工部│、大專事工部、大眾傳播部│
│、大眾傳播部、庶務部、財│、庶務部、財務部、教社部│
│務部、教社部、松年部、婦│、松年部、婦女事工部、青│
│女事工部、青年部、傳教師│年部、傳教師會、傳教師娘│
│會、傳教師娘會、牧聲合唱│會、牧聲合唱團、福音拓荒│
│團、福音拓荒隊。 │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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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