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3951號
債 權 人 華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號
債 務 人 富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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