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78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毅豪即想像力電子科技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陳毅豪即想像力電子科技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卡。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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