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3788號
CHDV,96,促,13788,2007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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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7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毅豪即想像力電
子科技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陳毅豪即想像力電子科技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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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