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3156號
債 權 人 奕達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穎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13156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6年3月17日 │29,500元 │96年3月19日 │TCA0000000 │
├──┼─────────┼───────────┼───────────┼───────────┤
│002 │96年4月16日 │24,000元 │96年4月16日 │TCA0000000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