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727號抗 告 人 陳美雲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黃育羚、傅世明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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