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胡麗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文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提出相對人鍾文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
類謄本。
四、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
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