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57號
CHDM,96,附民,57,200705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林欽章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