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809號
CHDM,96,聲,809,200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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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玖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錫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0984 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海洛因6 包( 淨重:9.6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3月11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0984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 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粉6包(淨重:9.62 公克),經送法 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 該局95 年12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523052520號鑑定書在卷足 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0984號卷第 70頁),則依前開規定所示,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 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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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