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606號
CHDM,96,易,606,2007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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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57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應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庚○○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彰簡 字第93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4年 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均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 庚○○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物 品。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物品,載往回收場變賣得款花用 。嗣經警循線查獲庚○○涉有另案竊盜案件,庚○○即於有 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其涉有本案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竊盜 行為前,主動向員警自首如附表所示竊盜犯行,並接受裁判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全部卷證所涵括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經公訴人及 被告庚○○均同意全部證據之證據能力,是後述所引用證據 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就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竊盜犯行均坦承不 諱,且據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黃福明、寅○○、丑○○、 卯○○、壬○○、辛○○、王黃春菊、癸○○、丙○○、子 ○○、乙○○、辰○○、己○○○、蘇子庭、戊○○、丁○ ○、甲○○等人於警詢時證述遭竊時間、地點及失竊物品綦 詳,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被告前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應 認與事實相符。且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所竊得之物品,除附表 編號15所示之螺絲箱尚未及變賣外,其餘竊得之物品,均已 載往資源回收場變賣換現等語,足認被告於為如附表所示之 竊盜犯行時,均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明。本案事證已 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二、被告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物品,均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17次竊盜犯行,均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於93年間,因竊 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彰簡字第937 號,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4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前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分別故意再犯前開17次竊盜犯行,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再被 告就伊所為附表所示之17次竊盜犯行,均係於員警查獲被告 另涉犯他案時,即在附表所示被害人均未報案,且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有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前,主動向員警 坦承有為附表所示之竊盜情事,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附 表所示被害人黃福明等人於警詢時證述均未報案等情綦詳, 而被告復有接受審判之情,從而,被告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17次竊盜犯行,均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均 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惟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極低微,且被告行竊之手段復 屬溫和,犯後復能自首坦認犯行,其犯後態度甚佳等一切情 狀,核情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且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定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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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 間│ 地 點 │被 害 人│ 方 式 │財 物 │ 應 科 處 罪 刑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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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年11月│彰化縣彰化市│黃 福 明│由庚○○徒手搬│汽車白鐵保│庚○○竊盜,累犯,│
│ │下旬某日│自強路109 巷│ │運至三輪車後竊│險桿1支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 │15號對面空地│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5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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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5年11月│彰化縣彰化市│寅 ○ ○│由庚○○徒手搬│白鐵採光罩│庚○○竊盜,累犯,│
│ │下旬某日│如意街8 之 3│ │運至三輪車後竊│1個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 │號外空地 │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20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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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5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丑 ○ ○│由庚○○徒手搬│白鐵鍋3個 │庚○○竊盜,累犯,│
│ │中旬某日│民族路49巷 1│ │運至三輪車後竊│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晚上11時│號前空地 │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16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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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5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卯 ○ ○│由庚○○徒手搬│汽車白鐵保│庚○○竊盜,累犯,│
│ │中旬某日│自強南路 288│ │運至機車後竊取│險桿1支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上午6 時│巷338 號旁空│ │,變賣後得款4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許 │地 │ │0 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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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5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壬 ○ ○│由庚○○徒手搬│白鐵鐵盤1 │庚○○竊盜,累犯,│
│ │中旬某日│林森路403 號│ │運至三輪車後竊│個 │處拘役伍日,如易科│
│ │晚上11時│騎樓前空地 │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許 │ │ │65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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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5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辛 ○ ○│由庚○○徒手搬│白鐵管3支 │庚○○竊盜,累犯,│
│ │下旬某日│西勢街100 巷│ │運至三輪車後竊│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上午6時 │33號前騎樓 │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5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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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5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王黃春菊│由庚○○徒手搬│白鐵狗籠 1│庚○○竊盜,累犯,│
│ │下旬某日│自強南路 312│ │運至三輪車後竊│個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凌晨0時 │號旁空地 │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0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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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5年12月│彰化縣和美鎮│癸 ○ ○│由庚○○徒手搬│鐵材1批 │庚○○竊盜,累犯,│
│ │下旬某日│彰新路2 段10│ │運至三輪車後竊│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下午3時 │7 巷51弄40號│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旁空地 │ │20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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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年1 月│彰化縣彰化市│丙 ○ ○│由庚○○徒手搬│鐵材1批 │庚○○竊盜,累犯,│
│ │上旬某日│彰美路1 段 8│ │運至三輪車後竊│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上午6 時│巷71號旁空地│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許 │ │ │30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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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年1 月│彰化縣彰化市│子 ○ ○│由庚○○徒手搬│白鐵狗籠 1│庚○○竊盜,累犯,│
│ │上旬某日│自強路95巷24│ │運至機車後竊取│個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上午6 時│號對面空地 │ │,變賣後得款25│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0 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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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年1 月│彰化縣彰化市│乙 ○ ○│由庚○○徒手搬│白鐵板1塊 │庚○○竊盜,累犯,│
│ │上旬某日│自強南路22巷│ │運至三輪車後竊│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晚上10時│75之2 號對面│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空地 │ │14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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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年1 月│彰化縣彰化市│辰 ○ ○│由庚○○徒手搬│鐵板1塊 │庚○○竊盜,累犯,│
│ │上旬某日│精誠路123 號│ │運至三輪車後竊│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上午6時 │騎樓前空地 │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8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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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年1 月│彰化縣彰化市│己○○○│由庚○○徒手搬│鐵板水溝蓋│庚○○竊盜,累犯,│
│ │5 日中午│三福街15巷口│ │運至三輪車後竊│1塊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
│ │約12時許│ │ │取,變賣後得款│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150元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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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年1 月│彰化縣彰化市│蘇 子 庭│由庚○○徒手搬│金爐蓋1個 │庚○○竊盜,累犯,│
│ │5 日中午│三福街15巷口│ │運至三輪車後竊│ │處拘役伍日,如易科│
│ │約12時許│ │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2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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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年1 月│彰化縣彰化市│戊 ○ ○│由庚○○徒手搬│鐵螺絲1 箱│庚○○竊盜,累犯,│
│ │5 日下午│茄苳路1 段 │ │運至三輪車後竊│(價值約5,│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8時許 │105 號 │ │取,但尚未變賣│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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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6年1 月│彰化縣彰化市│丁 ○ ○│由庚○○徒手搬│白鐵狗籠 1│庚○○竊盜,累犯,│
│ │中旬某日│自強路255 號│ │運至三輪車後竊│個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晚上10時│前空地 │ │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3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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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6年1 月│彰化縣彰化市│甲 ○ ○│由庚○○徒手搬│白鐵狗籠 1│庚○○竊盜,累犯,│
│ │中旬某日│西勢街100 巷│(起訴書│運至三輪車後竊│個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上午6 時│6 號前騎樓 │誤載為巫│取,變賣後得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許 │ │家錫) │180元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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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