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6年度,272號
TYDV,106,司家聲,27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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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曾永棋
相 對 人 簡若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八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永棋前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依鈞院104 年存字第1845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台幣100, 000 元,因兩造現已和解,相對人簡若玲同意聲請人取回所 提供上開擔保金,聲請裁定准予返還保證金等語。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印 鑑證明、104 年度存字第1845號提存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845號卷宗,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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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