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6 號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壹所示之罪,各應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因缺錢花用,竟夥同甲○○(所涉竊盜犯行由檢察官 另行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於附表 1 所示之時間、地點,由乙○○駕駛車號0460-LE 號廂型車 搭載甲○○至如附表1 所示之地點,分別以附表1 所示之方 式,竊取附表1 編號1 至5 所示之電腦液晶螢幕等物品,得 手後即將所竊得之物品搬至前開廂型車上,並將上開部分竊 得之電腦物品(即丁○○所有之電腦主機1 臺、液晶螢幕1 臺,庚○○所有之電腦主機1 臺,丙○○所有之液晶螢幕1 臺),載往臺中縣豐原市○○街103 巷5 號6 樓售予張志豪 (所涉贓物罪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其餘竊得物品則 由甲○○出售予不詳年籍之人,所得款項則平分花用。嗣於 95年11月8 日15時許及同日17時10分許,為警分別持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雲林縣西螺鎮○○○ 路6 號及彰化縣彰化市○○里○○○街61巷8 號乙○○住處 ,分別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並供其犯上開竊盜 所用之空氣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00號)、萬能鉗1 支暨起獲己○○所有之CD收納袋1 個(已 發還)。另於95年11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張志豪前揭住處 ,起獲上開丁○○所有之電腦主機1 臺、液晶螢幕1 臺、庚 ○○所有之電腦主機1 臺及丙○○所有之液晶螢幕1 臺(均 已發還)。
二、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 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 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乙○○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 ,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己○○、戊○○、壬○○、辛○○、王智楷、丁 ○○、庚○○、丙○○等人於警詢中所指述之遭竊情節相符 ,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4 紙、查獲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復有空氣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萬能鉗1 支扣案可資佐證,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四、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 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著有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又喇叭鎖係門扇之一 部分,毀壞喇叭鎖即係毀壞門扇之行為(最高法院83年度臺 上字第3856號判決參照)。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附表1 編號1 、4) 、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 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附表1 編號2) 、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附表1 編號3)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夜間侵入住宅竊 盜罪(附表1 編號5) 。又被告已著手於附表1 編號2 之竊 盜犯罪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犯罪結果,為未遂犯 ,應依刑法第25條規定,減輕其刑。查被告先後涉犯如附表 1 所示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之素行,不思以正當工作謀生,遭逢經濟困頓即萌 生竊盜犯意,恣意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考量其智識程度、 犯罪動機、手段、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又上開於95年11 月8 日為警所查扣之空氣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號,扣存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4 號)及萬 能鉗1 支(扣存本案),分別為被告乙○○或共犯甲○○所 有,並分別供其犯本件如附表1 編號1 、2 、4 、5 所示之 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茲依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沒收之。至其餘扣案如附表3 所示之物品( 除前揭萬能鉗1 支外),被告堅詞否認係其本案所竊得之物 品,且否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卷內復乏證據足資認定 該等物品與本案竊盜犯行有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00 條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第3 款、第2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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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行為方式 │被害人│所得財物 │應處罪刑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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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年9月9日 │雲林縣斗六市│乙○○、甲○○共同基於│己○○│①電腦液晶螢幕1 臺│乙○○共同攜帶兇器│
│ │ │八德路95號(│犯意聯絡,並持甲○○所│ │、②室內電話機1 臺│毀壞門扇竊盜,處有│
│ │ │起訴書誤載為│有可供兇器使用之萬能鉗│ │、③CD收納袋1 個(│期徒刑柒月。扣案之│
│ │ │96號) │破壞己○○位於該址1 樓│ │已返還)、④PS2 遊│萬能鉗壹支沒收。 │
│ │ │ │房間喇叭鎖後,進入房間│ │戲機1 臺、⑤電視盒│ │
│ │ │ │內竊取之。 │ │1 個、⑥隨身碟1 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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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年10月20日│雲林縣斗六市│乙○○、甲○○共同基於│壬○○│未遂。 │乙○○共同攜帶兇器│
│ │13時許 │建成路269號 │犯意聯絡,見該大樓大門│ │ │竊盜未遂,處有期徒│
│ │ │大樓地下室 │未鎖,由甲○○攜帶鄭忠│ │ │刑伍月。扣案之空氣│
│ │ │ │儀所有可作為兇器使用之│ │ │槍壹枝(含彈匣壹個│
│ │ │ │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編│ │ │,槍枝管制編號:一│
│ │ │ │號:0000000000號,鄭忠│ │ │000000000│
│ │ │ │儀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號)沒收。 │
│ │ │ │條例另案審理)進入大樓│ │ │ │
│ │ │ │地下室,乙○○則在門外│ │ │ │
│ │ │ │把風,甲○○並持該空氣│ │ │ │
│ │ │ │槍射穿壬○○停放於地下│ │ │ │
│ │ │ │室之車號2F-8306 號自小│ │ │ │
│ │ │ │客車車窗玻璃,欲行竊車│ │ │ │
│ │ │ │內財物時,適有該大樓住│ │ │ │
│ │ │ │戶返回地下室停車場,李│ │ │ │
│ │ │ │正清見狀立即離開而未得│ │ │ │
│ │ │ │逞。【侵入建築物部分,│ │ │ │
│ │ │ │未據告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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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年10月20日│雲林縣斗六市│乙○○、甲○○共同基於│辛○○│鑰匙1 串(已在屋外│乙○○共同竊盜,處│
│ │13時30分許 │建成路269號 │犯意聯絡,由甲○○徒手│ │尋獲)。 │有期徒刑叁月。 │
│ │ │3樓 │進入該住處竊取之。【侵│ │ │ │
│ │ │ │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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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年11月2日 │彰化縣員林鎮│乙○○、甲○○共同基於│戊○○│①電腦主機1 臺、②│乙○○共同攜帶兇器│
│ │12時許 │山腳路2段460│犯意聯絡,並持甲○○所│ │電腦喇叭1 個、③滑│毀壞門扇竊盜,處有│
│ │ │巷87弄35號 │有之可供兇器使用之萬能│ │鼠1 個、④背包1 個│期徒刑柒月。扣案之│
│ │ │ │鉗破壞該處房間喇叭鎖後│ │。 │萬能鉗壹支沒收。 │
│ │ │ │,進入房間內竊取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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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年11月5日 │彰化縣員林鎮│乙○○、甲○○共同基於│王智楷│王智楷:①電腦螢幕│乙○○共同攜帶兇器│
│ │凌晨2時許 │山腳路2段460│犯意聯絡,並持甲○○所│丁○○│1 臺、②電視盒1 個│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
│ │ │巷87弄35號 │有之可供兇器使用之萬能│庚○○│、③背包1 只、④行│住宅竊盜,處有期徒│
│ │ │ │鉗破壞該處房間喇叭鎖後│丙○○│李包1 只。丁○○:│刑柒月。扣案之萬能│
│ │ │ │,進入房間內竊取之。 │ │①電腦主機1 臺、②│鉗壹支沒收。 │
│ │ │ │ │ │液晶螢幕1 臺(均已│ │
│ │ │ │ │ │返還)。庚○○:①│ │
│ │ │ │ │ │電腦主機1 臺(已返│ │
│ │ │ │ │ │還)、②液晶螢幕1 │ │
│ │ │ │ │ │臺。丙○○:①電腦│ │
│ │ │ │ │ │主機1 臺、②液晶螢│ │
│ │ │ │ │ │幕1 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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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⑴空氣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⑵萬能鉗1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