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4年度,3號
CHDM,94,重附民,3,200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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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幼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94年度訴字第200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0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 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  紀佳良
法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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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