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0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陳秋安 │台北富邦商業│95年8月30日 │2,900元 │JU0000000 │ │
│ │ │銀行屏東分行│ │ │ │ │
├──┼──────┼──────┼──────┼───────┼─────┼──┤
│002 │謝曜仲即天乙│上海商業銀行│95年8月31日 │12,600元 │PA0000000 │ │
│ │企業社 │屏東分行 │ │ │ │ │
├──┼──────┼──────┼──────┼───────┼─────┼──┤
│003 │陳文華 │合作金庫商業│95年8月31日 │8,100元 │PW0000000 │ │
│ │ │銀行潮州分行│ │ │ │ │
├──┼──────┼──────┼──────┼───────┼─────┼──┤
│004 │鈺豐國際有限│陽信商業銀行│95年9月5日 │3,800元 │AC0000000 │ │
│ │公司 張雅琪│屏東分行 │ │ │ │ │
├──┼──────┼──────┼──────┼───────┼─────┼──┤
│005 │鄭永光即晋益│中華商業銀行│95年9月30日 │13,370元 │AU287118 │ │
│ │汽車材料行 │屏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