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57號
TYDV,106,司執消債更,57,201707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王再添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其聲請前置調解,以105 年度 消債調字第366 號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 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至46期每期清償 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 元,第47 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8,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300,00 0 元,清償成數為49.34%( 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總 合309,826 元計算,其清償成數已達96.83 %) ,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於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有INV ,現值金額 約35,230元( 債務人願將前開INV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分期 攤還,故每期清算財團還款金額為489 元,已計入前開還款 金額) ,此外無其餘財產,有其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



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 閱債務人105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 稽,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300,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10月 27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 ,據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債務人擔任烤漆廠臨時工每月收入約20,0 00元,是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即103 年10月至105 年9 月薪資 總額約為480,000 元「計算式:20000x24=480000 」,扣除 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8,500元( 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內容參照) ,即低於上開 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宏益烤漆廠擔任臨時作業員,每月收入約20,0 00元,有其提出所得收入切結書為證,此金額亦與前開所得 資料清單所大致相符,堪信為實,是以,就債務人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之收入狀況以20,000元計算,尚屬可採。 ㈢債務人所列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包括個人生活必 要支出7,500 元( 含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通信費 等) 、房屋租金5,000 元及長子( 88年3 月生) 扶養費6,00 0 元,共計18,500元。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足認確 有另行租賃房屋居住之必要,且債務人已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書影本1 份為證,此租金金額亦無明顯過高之情事,應屬合 理,准予列計;而債務人個人生活費每月7,500 元之提列, 亦顯低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桃園市105 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數額13,692元,足證確已竭力縮減支出,故亦准 予列計;債務人現育有長子,有戶籍謄本影本1 份附卷足稽 ,債務人之子現就讀桃園農工高中三年級,債務人之子雖領 有補助款,惟補助款僅足支應其就讀期間之學雜費開支,尚 有其餘生活開銷需債務人支應,又債務人與前配偶已無聯繫 ,現由其獨力扶養長子,就債務人所提列獨力負擔長子扶養 費每月6,000 元部分,縱以前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之 60%計算每名子女之每月生活費用,即每月8,215 元之數額 支出,但依日常生活經驗判之,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所需費 用,縱節衣縮食,亦難以每月8,215 元支應餐費及其他支出 ,故債務人就其獨力負擔長子扶養費之提列亦屬合理,准予 列計,惟債務人之子將於110 年6 月( 即第46期) 大學畢業 ,屆時債務人將減省該筆支出,其所提更生方案已於第47期 起將長子扶養費支出悉數刪除並納入還款,足徵確有還款之



誠意,則債務人既係提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扣除支出後 全數納入還款,則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 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 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 案,況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 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法 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 ,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達應用以清償債務之 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 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300,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 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 人更生方案之還款內容未列載各債權人每期應分配之金額, 為求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為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