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1478號
PTDV,96,促,11478,200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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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1478號
債 權 人 陳庚祥
債 務 人 林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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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