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1478號
債 權 人 陳庚祥
債 務 人 林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