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
債 權 人 城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文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規約並未約定利息,僅約定逾期未繳
納管理費用之住戶,應按日給付1%之滯納金。
二、故請表明債權人是否欲請求上開規約所約定之滯納金?且
將該滯納金誤繕為利息?如係誤繕,則請更正之,並表明
該滯納金之起算日期,且應提出該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如
不能提出釋明文件,則得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算之滯納金)。
三、如未具狀補正,則將駁回全部利息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