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字,106年度,4號
TYDV,106,司促更,4,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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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
債 權 人 城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文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規約並未約定利息,僅約定逾期未繳
   納管理費用之住戶,應按日給付1%之滯納金。
 二、故請表明債權人是否欲請求上開規約所約定之滯納金?且
   將該滯納金誤繕為利息?如係誤繕,則請更正之,並表明
   該滯納金之起算日期,且應提出該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如
   不能提出釋明文件,則得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算之滯納金)。
 三、如未具狀補正,則將駁回全部利息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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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