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6年度,57號
PTDM,96,交附民,57,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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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丙○○
      健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曾吉雄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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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