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大眾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
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1, 000元,尚欠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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