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74號
ILDV,96,補,74,200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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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大眾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
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1, 000元,尚欠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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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